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议案,标志着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具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016年9月9日,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意见》覆盖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符合政策要求的企业,施行“即报即审、审过即发”的政策。
由于企业向证监会进行预披露后,在实务操作上,一般不建议企业进行融资行为,因此从预披露到上会之间的时长对企业来说是IPO过程中的重要时间成本。通过测算,2016年过会企业该时间段平均时长为1.88年,并且在2016年底出现下降拐点。更加引人关注的是,2016年间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意见》的申报已过会企业共有3家,此3家企业排队时间为0.66年,短于同年平均时间1.22年。
随着顶层政策的推进,当前情况下企业申报IPO所需要的时间成本是多少?企业需要衡量目前的现金流、资金使用安排和企业发展规划等,做出理性选择。
IPO注册制预期明确,脱贫攻坚扶持政策已开始执行
2017年首月,49家企业上会,40家通过审核,上会企业数量为三年同比最高。近期IPO频发政策,对IPO过会速度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当前也有不少企业准备进行IPO申报。对政策合理分析,及时调整对市场的预期、作出符合审核要求的决策对企业来说至关重要。本部分对近期政策发布内容进行梳理,剖析其市场影响,为企业的IPO选择提供参考。
1.1 发展多层次股权融资市场,证监会表示目前注册制相关起草工作正在进行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议案。明确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要求,调整适用现行《证券法》关于股票核准制的规定,对注册制改革的具体制度作出专门安排。
2016年3月1日,证监会发言人邓舸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注册制改革授权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作出回应,“决定”中注册制自2016年3月1日起施并不意味着注册制改革将于3月1日起实施,但该决定为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为此,需要国务院根据授权对注册制改革作出相关制度安排,出台相应的文件。证监会将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制度安排,制定《股票公开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前,证监会相关规章规则的起草工作正有序进行,待各方面条件成熟后,将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另外,2016年3月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简称《十三五规划》)中也提到,创造条件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发展多层次股权融资市场,深化创业板、新三板改革,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建立健全转板机制和退出机制,也为未来金融市场的IPO注册制的顶层政策设计提供明确预期。
“即报即审、审过即发”,IPO脱贫攻坚政策扶持已开始执行
2016年9月9日,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对符合《意见》中关于地点和财务要求的企业申请IPO“即报即审、审过即发”。除此之外,国务院发布顶层政策,表示将优先支持东北地区企业申请IPO。
脱贫攻坚扶持地区:2016年9月9日,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意见》,提出对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均在贫困地区且开展生产经营满三年、缴纳所得税满三年的企业,或者注册地在贫困地区、最近一年在贫困地区缴纳所得税不低于2000万元且承诺上市后三年内不变更注册地的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适用“即报即审、审过即发”政策。
东北地区:2016年11月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提出对符合条件的东北地区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给予优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