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民银行行长易纲线上出席二十国集团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易纲介绍了中国近期经济金融形势,表示中国通胀总体温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将灵活精准、合理适度,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1年10月13日,二十国集团(G20)主席国意大利在美国华盛顿主持召开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讨论全球经济和卫生形势、支持低收入国家应对疫情冲击、可持续金融、跨境支付、国际税收等议题,会后发布了公报。人民银行行长易纲以视频连线方式出席会议并发言,陈雨露副行长陪同参加。
会议认为全球经济持续复苏,但复苏势头分化明显,新冠疫情相关的下行风险突出。各方重申将采取所有政策工具应对疫情冲击,同意在维护金融稳定、保持长期财政可持续、防范溢出效应的基础上,继续支持经济复苏,避免过早退出支持性的政策措施。
会议指出可持续金融对推动绿色转型至关重要,核准了由人民银行与美国财政部共同牵头起草的《G20可持续金融路线图》和《G20可持续金融综合报告》,认为未来可考虑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将生物多样性等内容纳入《路线图》。各方同意在应对气候变化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开展协调,肯定了保护生物多样性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呼吁G20各项工作机制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经济低碳转型。
会议重申继续支持低收入国家应对疫情冲击。各方欢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完成6500亿美元等值特别提款权(SDR)的普遍增发,肯定了IMF在制定SDR自愿转借方案上的进展,支持以SDR扩大IMF现有减贫基金的规模并增设基金为相关国家提供支持。各方对落实G20缓债倡议和债务处置共同框架的进度表示欢迎,表示将以及时、协调的方式进一步落实债务处置共同框架,强调其他官方双边债权人和商业债权人应以可比方式参加。会议重申支持以一个强劲、基于份额且资源充足的IMF为中心的全球金融安全网,推进IMF第16次份额总检查。
会议同意应在维护好金融稳定的同时确保金融体系支持经济复苏。会议认为应加强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的风险抵御能力,继续落实关于完善跨境支付的路线图,强调全球稳定币的运行需以遵守所有相关法律和监管要求为前提,鼓励相关国际机构继续研究中央银行数字货币在完善跨境支付中的作用及其对国际货币体系的影响。
易纲介绍了中国近期经济金融形势,表示中国通胀总体温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将灵活精准、合理适度,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感谢意大利等G20各方对制定《G20可持续金融路线图》的支持,表示人民银行作为G20可持续金融工作组联合主席,将与各方共同做好《路线图》的落实。
文章来源:央行网站
新闻中心

18
2021/09
进入9月,一批新规将正式实施,涉及土地管理、契税免征、教育、生产安全、数字安全、驾驶证电子化等,一起来看看。
【全国性新规】
禁止擅自在耕地上建房等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夫妻过户等六种情形免征契税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简称《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契税法》第六条规定,有六种情形可免征契税,其中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校不得举办民办校
5月14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正式发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大泉表示,《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民办学校的招生规则做了进一步规范,从制度上限制了无序的跨区域竞争性招生、掐尖招生等行为,避免招生中不公平竞争。
学校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向学生提供有偿课程
教育部公布的《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简称《规定》)9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明确,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按照要求开齐开足课程、选用教材和教学辅助资料。学校开发的校本课程或者引进的课程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向学生提供有偿的课程或者课程辅导。
使用燃气的餐饮单位应安装燃气报警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简称《安全生产法》)中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安全生产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数据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将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简称《数据安全法》)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简称《条例》)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数据安全法》规定,违反国家核心数据管理制度,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并根据情况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则明确,重点行业和领域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属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国家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行重点保护,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网络运营者要及时验证并完成漏洞修补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三部门发布的《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简称《规定》)明确,网络产品提供者和网络运营者是自身产品和系统漏洞的责任主体,要建立畅通的漏洞信息接收渠道,及时对漏洞进行验证并完成漏洞修补。《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这几类违法失信当事人可申请信用修复
7月30日印发的《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9月1日起施行。《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地方性新规】
湖北:全日制最低工资调整为1520元/月
湖北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21年9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全省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划分为四档,依次为2010元、1800元、1650元、1520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19.5元、18元、16.5元、15元。
深圳:不再受理发放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高层次人才业务、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业务相关安排的公告》(下称《公告》)提到,对2021年9月1日及之后新引进人才不再受理发放租房和生活补贴。
南京:单次收取租金超3个月应纳入监管账户
《南京市住房租赁企业租赁资金银行监管实施细则(试行)》(下称“细则”)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细则指出,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的,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账户,并通过监管账户向房屋权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还押金。
北京: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前应进行安全评估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5月27日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规定的规划条件和设置要求。尚未制定街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附着式户外广告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事先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就户外广告设施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影响进行评估;经评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设置。
北京:实施车险投保实名缴费
北京银保监局指导北京保险行业自2021年9月1日起全面实施车险投保实名缴费工作。对于投保人为自然人的车险业务,保险公司在收取保费时将核对付款账户信息的真实性,确保付款账户信息与投保人信息一致。
上海首部城市更新领域地方性法规正式实施
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通过了《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简称《条例》),该《条例》为上海市首部城市更新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条例》提出了一系列政策供给,涉及规划、用地、标准、金融、财税等各方面。针对老旧住房改造“收尾难”问题,《条例》明确,对拆除重建和成套改造的,签约比例达到95%以上,协议生效。《条例》于9月1日起施行。
4项安交管便利措施将分批推行
此外,9月1日起,驾驶证电子化、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交管12123”APP核发货车电子通行码、交通事故证据材料网上查阅等4项安交管便利措施将在全国分批推行。
北京等28个城市推行机动车驾驶证电子化
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北京、长春、南宁等28个城市推广应用机动车驾驶证电子化。通过全国统一的“交管12123”APP发放电子驾驶证,电子驾驶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石家庄等218个城市推行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
在天津、太原、沈阳、上海等20个城市试点推行小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基础上,北京、石家庄、济南等218个城市推广应用,其中,山西、广东、广西等10个省(区)全省推行。对二手车需要在异地交易的,实行二手车交易登记一地办理、档案电子化网上转递,实现二手车全国范围内跨省跨市异地交易登记,无需两地往返,更好促进二手车流通。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官方微信
天津等70个城市推行网上核发货车电子通行码
在南京、南昌、海口、乌鲁木齐4个城市试点货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通过“交管12123”APP申请电子通行码基础上,天津、济南、昆明等70个城市推广应用“交管12123”APP核发货车电子通行码,进一步简化申请手续,减少纸质材料和来回往返,助力现代流通体系建设。
河北等14个省(市)推行交通事故证据材料网上查阅
在上海、江苏、山东、广东、重庆、四川6个省(市)试点证据材料网上查阅基础上,再增加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江西、湖北、湖南、海南8个省(市)推广应用。当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证明后,可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交管12123”APP查阅、复制交通事故现场图、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实现“现场查阅”扩展到“网上查阅”,为当事人提供更多查询渠道和便利。
文章来源:中新经纬APP

26
2021/08
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发展是目前的一项国家战略,也是当今形势下国家经济发展的新动能。发展信创是为了解决本质安全的问题。本质安全也就是说,现在先把它变成我们自己可掌控、可研究、可发展、可生产的。信创产业发展已经成为经济数字化转型、提升产业链发展的关键,从技术体系引进、强化产业基础、加强保障能力等方面着手,促进信创产业在本地落地生根,带动传统IT信息产业转型, 构建区域级产业聚集集群。
近期,北京基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听云”)与麒麟软件、湖南长城科技信息有限公司、飞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东方通、达梦数据库等多家业内知名企业完成信创产品互认。听云自主研发的【听云平台】与各企业在产品功能、兼容性、性能等方面能够完全兼容,并保证整体运行稳定高效!未来,听云将就新项目、新产品、解决方案与合作伙伴进行全面建设配合工作,携手并进,实现互利共赢。
听云平台是听云全力打造的涵盖基础架构监控、应用性能管理、用户体验监测、业务分析、智能日志管理、智能告警及事件收敛分析、数据化可视平台等产品在内的一体化智能业务感知平台,全面覆盖打通业务表现、用户终端体验、网络、中间件、应用程序、基础架构层数据指标,实现实时采集与智能分析,帮助企业实时洞察并优化数字化业务与用户体验。
01 听云悟空平台V360&银河麒麟高级服务器操作系统
关于麒麟软件:麒麟软件以安全可信操作系统技术为核心,旗下拥有“银河麒麟”、“中标麒麟”两大产品品牌,既面向通用领域打造安全创新操作系统和相应解决方案,又面向专用领域打造高安全高可靠操作系统和解决方案,现已形成了服务器操作系统、桌面操作系统、嵌入式操作系统、麒麟云等产品,能够同时支持飞腾、鲲鹏、龙芯、申威、兆芯、海光等国产CPU。企业坚持开放合作打造产业生态,为客户提供完整的国产化解决方案。
02 听云平台&擎天DF720
关于中国长城科技: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066,简称:中国长城)是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电子)旗下“网络安全与信息化专业子集团”, 2017年1月,由中国电子所属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原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圣非凡电子系统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四家骨干企业整合组成,是我国网信产业技术创新大型央企和龙头企业。
03 听云平台&飞腾FT2000+/64处理器平台
关于飞腾:飞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腾公司”)是国内领先的自主核心芯片提供商,由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天津市滨海新区政府和天津先进技术研究院于2014年联合支持成立。飞腾CPU产品具有谱系全、性能高、生态完善、自主化程度高等特点,目前主要包括高性能服务器CPU(腾云S系列)、高效能桌面CPU(腾锐D系列)和高端嵌入式CPU(腾珑E系列)三大系列,为从端到云的各型设备提供核心算力支撑。
04 听云平台&东方通应用服务器软件
TongWebV7.0产品
关于东方通:东方通(股票代码:300379),是国内A股上市的基础软件厂商,以“安全+”和 “数据+”两大产品体系为基础,为客户提供综合解决方案及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安全及行业信息化产品、解决方案提供商。
东方通现拥有东方通网信、泰策科技等全资子公司,面向企业和社会的数字化转型与升级,提供基础软件、信息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通信安全、5G创新应用、工业互联网安全及社会治理等产品和解决方案,帮助用户实现业务创新、安全管控和数据的共享与价值挖掘等。
05 听云平台&达梦数据库管理系统V8
关于达梦数据库: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CEC)旗下基础软件企业,致力于数据库管理系统与大数据平台的研发、销售和服务,同时可为用户提供全栈数据产品和解决方案。多年来,达梦公司始终坚持原始创新、独立研发,目前已掌握数据管理与数据分析领域的核心前沿技术,拥有全部源代码,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在40余年的发展过程中,达梦公司在国产数据库行业持续领跑,先后完成近60项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开发项目,取得50多项全球领先的研究成果,其中有30多项获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
过去很多年间,国内 IT 底层标准、架构、生态等大多数都由国外 IT 巨头制定的,由此存在诸多安全风险。因此,我们要逐步建立基于自己的 IT 底层架构和标准,形成自有开放生态,而这也是信创产业的核心。通俗来讲,就是在核心芯片、基础硬件、操作系统、中间件、数据服务器等领域实现国产替代。信创产业是数据安全、网络安全的基础,也是“新基建”的重要内容,将成为拉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抓手之一。
今年由于受到疫情影响,信创产业成为了拉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抓手之一。市场的全面开启,众多企业纷纷加入信创中,听云积极参与信创工作,将自身成熟落地产品及解决方案与各方合作伙伴紧密结合起来,推动信创产业加速发展,从而服务好企业广泛需求,为中国IT建设进程添足“燃油”!

19
2021/08
摘要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国家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行重点保护,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中国政府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45号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21年4月27日国务院第1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21年7月30日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维护网络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国防科技工业等重要行业和领域的,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
第三条 在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下,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施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坚持综合协调、分工负责、依法保护,强化和落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下简称运营者)主体责任,充分发挥政府及社会各方面的作用,共同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
第五条 国家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行重点保护,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实施非法侵入、干扰、破坏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不得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
第六条 运营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基础上,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攻击和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维护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七条 对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者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二章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
第八条 本条例第二条涉及的重要行业和领域的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是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保护工作部门)。
第九条 保护工作部门结合本行业、本领域实际,制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规则,并报国务院公安部门备案。
制定认定规则应当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一)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对于本行业、本领域关键核心业务的重要程度;
(二)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带来的危害程度;
(三)对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关联性影响。
第十条 保护工作部门根据认定规则负责组织认定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及时将认定结果通知运营者,并通报国务院公安部门。
第十一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其认定结果的,运营者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保护工作部门。保护工作部门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重新认定,将认定结果通知运营者,并通报国务院公安部门。
第三章 运营者责任义务
第十二条 安全保护措施应当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十三条 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护制度和责任制,保障人力、财力、物力投入。运营者的主要负责人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负总责,领导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和重大网络安全事件处置工作,组织研究解决重大网络安全问题。
第十四条 运营者应当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并对专门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审查时,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 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评价考核制度,拟订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计划;
(二)组织推动网络安全防护能力建设,开展网络安全监测、检测和风险评估;
(三)按照国家及行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处置网络安全事件;
(四)认定网络安全关键岗位,组织开展网络安全工作考核,提出奖励和惩处建议;
(五)组织网络安全教育、培训;
(六)履行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保护责任,建立健全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保护制度;
(七)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设计、建设、运行、维护等服务实施安全管理;
(八)按照规定报告网络安全事件和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运营者应当保障专门安全管理机构的运行经费、配备相应的人员,开展与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有关的决策应当有专门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参与。
第十七条 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网络安全检测和风险评估,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整改,并按照保护工作部门要求报送情况。
第十八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发生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或者发现重大网络安全威胁时,运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保护工作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发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整体中断运行或者主要功能故障、国家基础信息以及其他重要数据泄露、较大规模个人信息泄露、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违法信息较大范围传播等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或者发现特别重大网络安全威胁时,保护工作部门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国家网信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运营者应当优先采购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规定通过安全审查。
第二十条 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提供者的技术支持和安全保密义务与责任,并对义务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运营者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等情况,应当及时报告保护工作部门,并按照保护工作部门的要求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进行处置,确保安全。
第四章 保障和促进
第二十二条 保护工作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明确保护目标、基本要求、工作任务、具体措施。
第二十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建立网络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汇总、研判、共享、发布网络安全威胁、漏洞、事件等信息,促进有关部门、保护工作部门、运营者以及网络安全服务机构等之间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
第二十四条 保护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制度,及时掌握本行业、本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状况、安全态势,预警通报网络安全威胁和隐患,指导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五条 保护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指导运营者做好网络安全事件应对处置,并根据需要组织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二十六条 保护工作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本行业、本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检查检测,指导监督运营者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完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 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国务院公安部门、保护工作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进行网络安全检查检测,提出改进措施。
有关部门在开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检查时,应当加强协同配合、信息沟通,避免不必要的检查和交叉重复检查。检查工作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被检查单位购买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八条 运营者对保护工作部门开展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检查检测工作,以及公安、国家安全、保密行政管理、密码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中,国家网信部门和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等应当根据保护工作部门的需要,及时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条 网信部门、公安机关、保护工作部门等有关部门,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确保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三十一条 未经国家网信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或者保护工作部门、运营者授权,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施漏洞探测、渗透性测试等可能影响或者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活动。对基础电信网络实施漏洞探测、渗透性测试等活动,应当事先向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优先保障能源、电信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运行。
能源、电信行业应当采取措施,为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运行提供重点保障。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卫,防范打击针对和利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四条 国家制定和完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标准,指导、规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
第三十五条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网络安全专门人才从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将运营者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技术人员培训纳入国家继续教育体系。
第三十六条 国家支持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防护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组织力量实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技术攻关。
第三十七条 国家加强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制定管理要求并加强监督指导,不断提升服务机构能力水平,充分发挥其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中的作用。
第三十八条 国家加强网络安全军民融合,军地协同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运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其认定结果时未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保护工作部门的;
(二)安全保护措施未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的;
(三)未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护制度和责任制的;
(四)未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的;
(五)未对专门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的;
(六)开展与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有关的决策没有专门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参与的;
(七)专门安全管理机构未履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的;
(八)未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网络安全检测和风险评估,未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整改,或者未按照保护工作部门要求报送情况的;
(九)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的;
(十)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等情况,未及时报告保护工作部门,或者未按照保护工作部门的要求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进行处置的。
第四十条 运营者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发生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或者发现重大网络安全威胁时,未按照有关规定向保护工作部门、公安机关报告的,由保护工作部门、公安机关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运营者采购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未按照国家网络安全规定进行安全审查的,由国家网信部门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处采购金额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运营者对保护工作部门开展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检查检测工作,以及公安、国家安全、保密行政管理、密码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检查工作不予配合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实施非法侵入、干扰、破坏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危害其安全的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一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第四十四条 网信部门、公安机关、保护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保护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开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检查工作中收取费用,或者要求被检查单位购买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产品和服务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网信部门、公安机关、保护工作部门等有关部门、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中获取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或者泄露、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应当查明运营者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查明相关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及有关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八条 电子政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存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还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中的密码使用和管理,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13
2021/08
摘要
【注册制改革迎大讨论!已有证监局召开座谈会征集意见 这些机制修订呼声最高】记者从其他渠道人士获悉,近期证监会、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地方证监局已注意到注册制下出现的“乱象”,或在酝酿深化改革。
注册制改革试点推进两年有余,制度整体平稳,实施有效。
券商中国记者独家了解到,近期有地方证监局向上市企业、拟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征询意见,主要了解有关注册制改革的建议,以向证监会反馈。
券商中国记者也从其他渠道人士获悉,近期证监会、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地方证监局已注意到注册制下出现的“乱象”,或在酝酿深化改革。
未来,注册制改革将何去何从,引发业内关注。
注册制走到沉思节点
注册制改革试点已实施逾两年,相关理念逐渐深入人心,市场化程度逐步提升,为后续改革创新提供宝贵经验。
但新的矛盾也在显现。比如有参与主体“穿新鞋走老路”,对注册制内涵理解不够透彻;注册制下,“新股上市首日不败”神话持续长达两年有余,价格机制未能真正发挥作用;各市场主体责任承担并不均衡等。
根据券商中国记者从知情人士处独家获悉,本周某地方证监局向拟上市公司、新上市的企业、券商、中介机构分别开展交流会,共有4场。该地方证监局局长、副局长等均有出席。
知情人士向券商中国记者表示,此次开展座谈会目的主要是倾听业内声音,讨论目前注册制遇到的问题,展望下一步方向,旨在给证监会建言献策。
事实上,券商中国记者从不同监管渠道获悉,无论是证监会抑或交易所、地方证监局,已经注意到目前新股发行中出现的乱象。多名业内人士向记者反映,随着各方矛盾逐渐放大,有必要重新审视相关制度的适用性。
一名深圳券商投行人士表示,从监管动向来看,近期监管层在向业内征询注册制改革意见。“主要是讨论大方向的问题,我们感觉到可能是为未来推动注册制进一步深化改革做准备。”
修订新股定价制度呼声高
在券商投行人士看来,新股定价制度修订已变得迫在眉睫。
据了解,7月新股读客文化的上市情况备受市场关注,该公司以1.55元发行价格创下创业板开板以来新低,但上市首日高达1943%的涨幅同样创下本世纪最高记录。行情极致演绎令市场热议IPO价值发现机制失效。除读客文化以外,新股发行价格和发行市盈率持续走低,上市公司募资不足逐渐成为常态。
在前述提及的某地方证监局组织的座谈会中,部分券商人士就提出新股定价制度的漏洞。
知情人士向券商中国记者透露,有券商投行人士反映,新股询价环节中有大量询价机构在最后几分钟内“集中报价”,且报出的价格普遍为低价,存在明显的抱团报价嫌疑。
谈及抱团报价问题,华南一名券商投行人士向券商中国记者解释,目前已经形成询价机构集中报低价的情况。“比如发行人的上市标准采用10亿市值,那询价结果可能就比10亿多一点。基本上机构投资者算准结果,既不会让发行人出现发行失败情况,但机构又可以在新股筹码上赚更多的钱。”
这也导致路演推介可能失效。在上述地方证监局组织的座谈会上,有券商投行人士称,投行辛辛苦苦写出几百页招股说明书,机构投资者很少认真看完。券商在向询价机构开推介会时,有投资者提问发行人的业务和产品主要是做什么,这就说明代表机构投资者的提问者,对发行人基本情况都没进行了解。
对此,有券商人士对新股询价制度提出建议,比如取消“剔除10%最高报价”,或是允许新增剔除一定比例的最低报价。也有建议称,保荐机构可向询价机构提供报价区间,要求最低价不能突破该区间的下限。
根据券商中国记者此前从有关人士处了解到的信息,监管部门拟从优化规则和加强监管两方面采取相关措施,维护良好发行秩序:
第一根据市场形势变化,完善股票发行定价、承销配售等相关制度规则,优化报价流程,平衡好发行人、承销机构、报价机构和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推动市场化发行机制更有效发挥作用。
第二加强报价机构监管,规范报价行为,重点加大对串价等干扰发行定价行为的打击力度,及时出清不专业、不负责任的机构,督促报价机构完善内控机制,提高发行承销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呼吁审核过程应坚持重要性原则
注册制审核尺度的问题,也受到券商投行人士的关心。
据了解,今年1月31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IPO信披质量抽查,不久撤回率高达80%,引发市场广泛关注。
上半年投行人士普遍反映,审核收紧。为保证项目质量,有地方证监局提出,对于辅导工作要求基础上不放松、质量上不含糊、申报上不冒进、行动上不放弃。具体到监管举措中,要求投行严查发行人资金流水,取得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人所有银行卡等。
深圳有拟上市公司高管向券商中国记者表示,为应对投行持续提出的各类核查要求,已感到身心俱疲。“上市过程像被扒层皮。”
年初,证监会还出台《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旨在查代持和利益输送,彼时有投行反映工作量巨大,穿透以后多达几十层架构;PE机构感到受挫。后来监管政策有所纠偏,明确拟IPO企业股东穿透核查的底线为10万股或持股比例0.01%。
在前述提到的某地方证监局组织的券商座谈会中,有与会券商就谈到,注册制的审核要求变化较多。
会上有头部券商表示,今年春节以后,该公司接到赴港上市的需求明显增加,主要因为国内注册制审核从严以后,企业感觉预期不明朗,更愿意去香港上市。这也意味着,部分上市企业资源或分流至境外。
据了解,早在今年4月,中金公司首席执行官黄朝晖在公开场合谈及做香港市场和A股项目的体验时就表示,“基本上做一个A股项目,是香港市场项目的4-5倍工作量”,因为这些原因,很多项目有天然倾向在海外上市。他还谈到,国内投行要承担无限责任,需要预先赔付,然后再打官司,所以很多外国同行就不做这样的项目。
招商证券投行委在《资本市场前沿》撰文也提到,事前审核范围和深度增加客观上确实能够减少恶性造假案例,但随着IPO审核问询问题数量的增长和核查范围的扩大,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工作量也越来越大,导致有些优质企业无法承受国内IPO核查程序要求的范围和深度而选择海外上市。
该文建议,适当减少事前审核范围和深度,审核过程中坚持重要性原则,增加审核包容度,对于事后发现存在重大问题的项目和企业予以严厉处罚,以此降低社会整体工作量,吸引优秀企业在国内上市。
中介机构责任边界亟待明确
此外,围绕中介机构责任边界的讨论,已经成为今年以来的热门话题。有业内人士谈到,目前券商、会计所、律所等均是资本市场“看门人”,但当前重罚券商,不处罚或少处罚其他中介机构,容易助长“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今年“五洋债”一审判决结果、华泽钴镍虚假陈述案二审判决、中安消虚假陈述案二审判决等案件,也引发了业内对中介机构责任边界强烈关注和热议。
招商证券投行委撰文表示,中介机构责任承担的程度,应与过错程度相匹配,而非简单的连带责任,以促进各方的良性互动发展。券商、会计师、律师、评级机构要各尽其职、各负其责,权与责相匹配。
对于如何界定中介机构应承担多少比例的连带赔偿责任,多名业内人士呼吁最高院能出相关司法解释。
深圳一名券商投行人士表示,一方面中介机构责任边界不清;另一方面正由于边界模糊,所以各方会进行大量重复工作,保荐机构也要干律所和会计所的活。
券商中国记者此前从券商人士获悉,中国证券业协会在7月底就修订《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向各家券商征求意见。中国证券业协会彼时表示,有必要进一步明确保荐机构执业重点,在保荐机构对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全面核查验证”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各中介机构专业优势,适度减少保荐机构与其他中介机构之间的重复工作。
根据征求意见稿,此次修订最大变化在于细化需要保荐机构进行复核的“重大事项”的标准。
“看了征求意见稿后,不确定未来在实务上是否能真正减少与其他中介机构的重复工作,这次协会是对业内一次比较好的回应。但在中介机构责任边界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厘清。”华南一家小型券商投行人士表示。
文章来源:券商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