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中国基金业协会微信公众号
【编者按】个人投资者是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保护其合法权益对于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个人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涉及多个方面,在目前云计算和大数据等信息技术越来越发达的数字经济环境下,投资者个人信息保护已构成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重要一环。本文结合有关法律专家的公开专业解读,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形成了初步意见,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妥善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义务可能造成的法律风险进行了探讨。
近期,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保法》),并已于2021年11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系统性、综合性法律,是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基本法,对于规范包括私募基金行业在内的各行业均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投资者个人信息保护是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重要组成,在《个保法》实施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个保法》规定,恪守自身对投资者的信义义务,加强合规内控,从而落实《个保法》具体要求,做好投资者个人信息处理的相应规范工作,加强投资者个人信息的保护。
一、《个保法》实施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出的要求
《个保法》共分八章七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个人信息处理的一般规则、个人信息跨境提供规则、个人在信息处理过程中的权利、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及法律责任等,旨在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结合私募基金行业的具体情况,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从以下方面落实《个保法》的具体要求。
(一)梳理私募基金业务中涉及的投资者个人信息种类及处理行为类型
《个保法》第四条对个人信息及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进行了界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投资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应根据该等界定,按照“识别+关联”的判断路径,明确其在资金募集、基金运营管理、基金清算等基金业务全流程中涉及的投资者个人信息的范围及处理行为的具体场景或种类。
(二)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处理投资者个人信息时,应确认其信息处理行为具备《个保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合法性基础。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履行法定义务、法定职责所必需或为履行与投资者之间的基金合同所必需而处理投资者的个人信息的行为,管理人无需另行取得投资人的同意。对于不具备《个保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豁免同意的合法性基础的,基金管理人在处理该等投资者信息前,均需另行依照《个保法》规定的形式取得投资者同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其各项信息处理行为均具备合理的处理目的。基金管理人应系统梳理为实现该等处理目的需要处理的个人信息,根据处理目的的不同,区分必要信息和非必要信息,将其处理的投资者个人信息种类限定在各项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小范围内,并确保对投资者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为实现该等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业自律规则对信息保存期限有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
(三)加强内控,形成个人信息处理及保护机制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个人信息处理和保护机制,对个人信息实行分类管理,采取相应的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合理确定个人信息处理的操作权限,制定并组织实施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根据《个保法》规定就投资者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进行事先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定期开展合规培训、进行合规审计。
(四)制定投资者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加强对个人投资者信息处理和保护的普法教育,向投资者告知《个保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就敏感个人信息向投资者告知《个保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事项;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专门规则;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措施;个人信息出境的处理原则;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补救措施等。
(五)加强投资者敏感个人信息保护
在处理自然人投资者个人信息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其基金业务中可能涉及的投资者银行账户、基金账户等金融账户信息、继承或赠与等非交易过户场合可能涉及的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持更为谨慎的态度,确保其处理行为具有《个保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合法性基础,并告知投资者“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需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并应当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六)厘清基金业务中各合作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
基金业务中涉及基金代理销售机构、基金服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处理投资者个人信息时,基金管理人应厘清各方在投资者信息处理过程中的关系,是各自作为独立的个人信息处理者,亦或是属于相关合作方共同处理或委托处理的情形,并通过签署书面协议明确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基金管理人基于基金业务协同的需要,向其他独立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其处理的投资者个人信息的,应当具备《个保法》第十三条的合法性基础,并向投资者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
(七)谨慎对待投资者个人信息的跨境提供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筛选存在跨境提供投资者个人信息的具体业务场景,仅在因业务等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情形下,跨境提供个人信息,且应当符合《个保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范关于跨境提供个人信息的条件。私募管理人应尽可能采用匿名化、去标识化处理的方式提供有关信息。对于不符合相关法定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对该等跨境提供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整改或不再跨境提供个人信息。
(八)强化信息安全方面的技术支持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慎重使用各类系统、软件,对自身信息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强化信息安全方面的技术防控,尽量减少公司系统网络与开放式互联网络之间的信息交互,采取IT系统手段防止各类个人信息的泄露、篡改和丢失。
(九)完善智能投顾服务流程
私募基金管理人对投资者提供智能投资顾问服务,涉及利用投资者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的,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的公平、公正,不得对投资者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并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投资者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投资者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
(十)做好有关信息披露或告知工作
为更好地维护投资者权益,私募基金管理人有必要就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事项向投资者出具告知书,并在基金产品合同中以显著的标识向投资者提示个人信息处理涉及的相关权利义务及信息处理相关风险。如涉及第三方处理投资者个人信息的,为使投资者充分了解基金产品涉及的各方经营主体对其个人信息的处理,基金管理人宜将各方的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一并向投资者披露。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妥善履行《个保法》相关义务的法律风险
《个保法》对个人信息处理者等相关主体违反其规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关注由此带来的法律风险。
(一)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
对于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个保法》规定的行为或者处理个人信息不符合《个保法》规定的行为,《个保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个保法》第七十一条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民事赔偿责任
1、采取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
《个保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该表述确立了个人信息侵权的归责原则,即“过错推定责任”。当发生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对投资者权益造成损害时,投资者无需自己来举证基金管理人的信息处理行为存在过错,而反过来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行为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能,则应对投资者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这就加重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者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义务。私募基金管理人有必要做好各项事前告知、取得同意以及记录留痕等工作,加强合规内控,方能应对事后一旦出现风险事件时的举证和免责,否则就会承担被动不利的后果。
2、赔偿金额
《个保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确定;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和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由此来看,即便侵害个人权益的行为无法转化为明显的客观损害或未给基金管理人带来明显收益,或损害、收益的金额无法确定,司法机关仍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这方面的法律风险和自由裁量不确定性也非常大,在逻辑上,相关民事责任没有赔偿金额的上限。私募基金管理人对此也需要按从严标准做好事前的各项防范。
3、连带责任
《个保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还规定了共同处理个人信息的连带责任,即“个人信息处理者共同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在基金业务中涉及其他第三方处理投资者个人信息的,如该第三方与基金管理人均被界定为个人信息处理者,且被认定为共同处理个人信息,则基金管理人与该第三方机构均应对另一方行为造成的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规避该法律风险,私募基金管理人有必要事先通过协议明确界定其与合作方各自在投资者信息处理过程中的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明确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
(三)信用档案制度
对于违反《个保法》的行为,私募基金管理人除承担上述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或民事赔偿责任外,《个保法》第六十七条还规定相关违法行为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信用档案的公示惩戒虽不会给基金管理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其产生的公开效应将严重损害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声誉,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未来经营造成更持久的负面影响,对此也不可不察。
三、结语
《个保法》的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全面升级。在数字经济不断向纵深发展的今天,这是平衡个人正当民事权利和社会经济整体发展两个维度价值的必要举措,具有深远而重要的时代意义,私募基金管理人对此应高度重视。
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对的自然人客户都是高净值的合格投资者或专业投资者,其对个人信息及其承载的个人人格尊严非常敏感和关注,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对此严加注意、勤勉忠实。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坚守对客户恪尽职守、依法合规的商业伦理,从而建立起负责任的声誉和口碑,并经时间的沉淀转化为客户的高度信任和专业依赖。个人信息保护应当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日常经营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如果发生个人信息的不当泄露,会给管理人带来重大的声誉风险,影响客群的稳定性、获客的有效性和客户质量,进而影响长期经营。同时,如未能遵守《个保法》相关条文,也会触发相关法律合规风险,承担如上文所述的各种法律责任,给管理人造成众多的负面影响。
因此,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个保法》各项规定,结合自身业务经营的实际情况,做好法律实施的各项衔接准备。对照自身现有的业务流程,梳理排查由此产生的新增法律风险点,未雨绸缪,提前应对;起草必要的告知函、授权书;完善IT系统等各项措施,履行好自身在《个保法》项下的各项义务,依法合规展业,由此完善和加强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工作,在各方面树立起尽职、专业形象,为“基业长青”等长远发展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
【本文由上海景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秦子甲、戴丰、胡新雨供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郭永济、关婉怡审校】
文章来源:中国基金业协会微信公众号
新闻中心

19
2021/11
文章来源:券商中国
发改委还明确阐述了虚拟货币“挖矿”的危害,并表示将持续做好虚拟货币“挖矿”全链条治理工作,建立长效机制,严防“死灰复燃”。
国家发改委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存在极其严重的危害。发改委将以产业式集中式“挖矿”、国有单位涉及“挖矿”和比特币“挖矿”为重点开展全面整治。
11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11月份例行新闻发布会。发改委新闻发言人孟玮通报1-10月发用电、投资项目审批情况,并就能否确保粮食供应储备、煤炭供应是否有保障、天然气供需情况如何等近期热点问题一一回应。
在本次发布会上,发改委还明确阐述了虚拟货币“挖矿”的危害,并表示将持续做好虚拟货币“挖矿”全链条治理工作,建立长效机制,严防“死灰复燃”。
来看发布会重点内容:
1、1-10月,全国规模以上工业发电67176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0.0%;全国全社会用电量同比增长12.2%。10月份,全国发电量6393亿千瓦时。其中,火电、核电、风电、太阳能发电同比分别增长5.2%、16.9%、23.5%、0.4%,水电同比下降11.9%。
2、粮食生产总体向好,粮食储备供应总量充足。发改委将坚持并完善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继续对种粮农民实行补贴,扩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范围。
3、当前煤炭产量较快增加、电厂存煤持续提升、煤炭期现货价格大幅回落。发改委明确,随着全国煤炭产量和市场供应量持续增加,电厂供煤、存煤和港口煤炭场存煤水平还将进一步提升,今冬明春煤炭安全稳定供应能够得到可靠保障。
4、发改委指出,受当前全球天然气供需形势紧张、气价暴涨影响,今年供暖季全国天然气供需总体紧平衡,高峰时段部分区域供需矛盾可能较为突出。
5、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能源、工业、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领域和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建材、电力、石油天然气等重点行业碳达峰碳中和实施方案,以及科技支撑、财政金融、碳汇能力、统计核算和督查考核等支撑政策。
6、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发改委将以产业式集中式“挖矿”、国有单位涉及“挖矿”和比特币“挖矿”为重点开展全面整治。对执行居民电价的单位,若发现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将研究对其加征惩罚性电价。
7、发改委将不断加强全国知识产权质押信息平台建设,进一步畅通知识产权质押至贷款投放的传导途径,更好满足中小科技型企业融资需求。
扩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范围
日前,针对社会各界关注的粮食供应和储备情况,农业农村部已明确表示,今年的粮食产量将创历史新高,供给完全没有问题。而在本次发布会上,孟玮再次强调,粮食生产总体向好。全国粮食产量将连续7年稳定在1.3万亿斤以上,为国内粮食市场供应奠定坚实基础。
孟玮还指出,从粮食储备供应看,总量充足。政府储备规模稳中有增,结构和布局不断优化;企业商品库存增加较多,小麦和稻谷商品库存均同比增加50%以上,防范风险能力有效增强;36个大中城市主城区及市场易波动地区的地方成品粮油储备达到15天及以上市场供应量。
孟玮表示,为确保粮食安全稳定供应,下一步,发改委将着力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健全粮食支持保护政策体系、提高粮食储备调控能力、开展重要农产品国际合作。
在健全粮食支持保护政策体系上,发改委将完善粮食生产支持政策和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加大奖补力度,让农民种粮有钱挣、让主产区重农抓粮不吃亏。坚持并完善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继续对种粮农民实行补贴,扩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范围。
供煤、存煤水平还将进一步提升
近期,发改委提出一系列针对煤炭的保供稳价措施。孟玮对此介绍,随着相关措施逐步落实,成效日益显现。可以从产量、存煤、价格三个方面来看。
从产量看,煤炭产量较快增加。据国家统计局数据,10月份全国煤炭产量3.6亿吨,同比增长4%。从调度情况看,11月以来煤炭产量仍在稳步增长。
从存煤看,电厂存煤持续提升。10月份以来,统调电厂供煤持续大于耗煤,存煤加快回升,11月14日,电厂存煤1.29亿吨,月底有望超过1.4亿吨,目前可用22天,较9月底增加9天。其中,东北三省统调电厂存煤超过1400万吨,比9月底提升1倍以上,可用天数达到31天。
从价格看,煤炭期现货价格大幅回落。10月19日以来,郑商所动力煤期货主力合约连续多日下跌,11月15日收于809.6元/吨,较10月19日高点1982元下跌59%;秦皇岛港5500大卡动力煤现货平仓价降至1095元/吨左右,降幅超过1000元/吨,晋陕蒙主产区煤矿坑口价降至900元/吨以下。
孟玮表示,随着全国煤炭产量和市场供应量持续增加,电厂供煤、存煤和港口煤炭场存煤水平还将进一步提升,今冬明春煤炭安全稳定供应能够得到可靠保障。
供暖季全国天然气供需总体紧平衡
在介绍冬季天然气保供情况上,孟玮表示,目前北方地区已开始进入供暖季。受当前全球天然气供需形势紧张、气价暴涨影响,今年供暖季全国天然气供需总体紧平衡,高峰时段部分区域供需矛盾可能较为突出。
孟玮介绍,发改委将扎实做好各项保供工作,具体包括五方面:
一是确保合同严肃执行。重点是督促供需双方严格按合同保障供用气,对民生用气全部纳入合同,确保足额供应。
二是组织全力增产增供。重点是推动企业大力提升勘探开发力度,促进国内气田安全满负荷生产,全力增加国内资源供应。
三是加强重点地区保障。加强对北方取暖地区的供气保障,高峰期通过组织“南气北上”、加大储气动用等多措并举,增加北方地区资源供应,对供应偏紧地区加强调度保障。
四是稳定民生用气价格。督促各地和相关企业严格执行天然气价格政策,保持民生用气价格基本稳定。
五是做好精准有序“压非保民”准备。组织各地和相关企业扎实开展“压非保民”预案演练,制定可实操的压减工作方案,确保一案在手、随时可用,坚决做到“压非保民”“限气不关阀”。
将以比特币“挖矿”为重点开展全面整治
日前,发改委组织召开虚拟货币“挖矿”治理专题视频会议,会议强调,各省区市要坚决贯彻落实好虚拟货币“挖矿”整治工作的有关部署,切实负起属地责任,建制度、抓监测,对本地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进行清理整治,严查严处国有单位机房涉及的“挖矿”活动。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孟玮表示,由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所以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存在极其严重的危害。
孟玮指出,虚拟货币“挖矿”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不具有积极的带动作用,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严重不利影响。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推动节能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孟玮表示,下一步,发改委将以产业式集中式“挖矿”、国有单位涉及“挖矿”和比特币“挖矿”为重点开展全面整治。对执行居民电价的单位,若发现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将研究对其加征惩罚性电价,形成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高压态势。
此外,在介绍扎实推动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重点工作上,孟玮还表示,将持续做好虚拟货币“挖矿”全链条治理工作,建立长效机制,严防“死灰复燃”。
文章来源:券商中国

12
2021/11
文章来源:动因体育
为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教育部除了推动“双减”之外,也在推动“双增”。一方面减轻校内课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另一方面增加学生户外活动、体育锻炼、艺术活动时间,让学生能充分享受运动的乐趣。
显然,减轻负担不是简单的“减”,更重要的是要做好素质教育,通过体育教育的“育人”属性来提升孩子自身素质,挖掘孩子的潜能,通过素质教育进一步提高孩子全面发展的能力。可以说,体育教育在整个教育体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全社会也逐渐意识到体育独特的育人属性。
体育运动可以改善体质、增强抗病能力
青少年儿童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不仅可以促进骨骼发育、增加肌肉力量,还能促进呼吸系统的发育、改善心血管系统的机能,增强抗疾病能力。
相关研究表明,合理的体育锻炼可以提高白细胞的数量和功能,特别是可以提高白细胞分类中具有重要作用的淋巴细胞的数量,这对于提高机体的抗疾病能力是至关重要的。
体育运动可以塑造良好人格,培养综合素质
体育运动可以培养青少年儿童乐观、自信、勇敢、坚强的优秀品质,同时还可以培养孩子的对抗精神、应变能力、抗压能力和吃苦耐劳的精神,对青少年儿童塑造良好人格、培养综合素质起到积极的作用,让人受益终身。
动因体育作为体育教育行业的知名品牌,自2011年成立以来,始终以全方位培养孩子综合能力为己任。经过多年的深耕与探索,动因体育推出“训、赛、测”教学标准,以精细化教学方式打造从训练、测试到比赛的完整教学闭环。
动因体育希望通过适龄、进阶、完整的教学体系,帮助孩子们强健体魄,突破身体的潜能,挖掘自身的内驱力,让孩子们在运动中铸就坚毅的性格和直面失败的勇气,尊重对手、尊重规则,体会团队协作以及荣辱与共的体育精神,培养孩子的综合素质能力!
目前,动因体育开设少儿篮球、少儿羽毛球、少儿网球等多项精品课程,为喜好不同的青少年儿童提供多种选择。同时,动因体育特别聘请名人堂成员、前美职业篮球运动员麦迪作为篮球技术总监;世界羽毛球冠军、前中国羽毛球队队员王适娴担纲羽毛球技术总监,为青少年儿童体育教育提供助力。
不负青春,勇敢前行,动因体育愿为更多青少年儿童提供专业、科学的运动平台,为青少儿在“双减”和“双增”的大环境下,提供积极助力!
文章来源:动因体育

05
2021/11
文章来源:券商中国
摘要
10月28日,中国证监会党委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证监会纪检监察组召开全系统警示教育大会。证监会党委书记、主席易会满出席会议并讲话。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证监会纪检监察组组长、证监会党委委员樊大志主持会议并提出工作要求。中央第六巡视组有关同志到会指导。会议进一步推进证监会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出部署安排。
10月28日,中国证监会党委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证监会纪检监察组召开全系统警示教育大会。证监会党委书记、主席易会满出席会议并讲话。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证监会纪检监察组组长、证监会党委委员樊大志主持会议并提出工作要求。中央第六巡视组有关同志到会指导。会议进一步推进证监会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出部署安排。
来看关键表述:
1、 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保持管党治党不放松、正风肃纪不停步、反腐惩恶不手软,努力打造讲政治、守纪律、负责任、有效率的模范机关。
2、 紧盯关键少数,确保主体责任压实压细,层层压实上级“一把手”对下级“一把手”的监督责任。
3、 紧盯重点领域,加快完善全流程立体化监督体系。切实加强发行注册的权力监督制衡,做好业务监督与纪检监督、干部监督等相互衔接,大力推进透明审批、阳光用权。
4、 压紧压实沪深交易所党委责任,强化政治引领,引导交易所干部职工进一步树牢公权力意识,完善内部治理和监督制衡。
5、 加快完善稽查执法标准和流程,强化内外部监督联动,构建全链条的稽查执法监督制约体系。
6、 强化对发审委、并购委、上市委委员,年轻干部、借调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从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全面压实管理责任,督促其认真执行各项廉政规定和纪律要求,对违纪行为及时纠偏惩治。
7、 落实加强作风建设的重要政治责任,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坚持抓早抓小,露头就打,严防“四风”问题反弹回潮和隐形变异。
8、 始终保持“零容忍”的高压态势,强化“不敢腐”的震慑。对系统公职人员牟取私利、滥用审批和监管职权的腐败行为,对参与“围猎”和甘于被“围猎”、顶风违纪的行为,一律依纪依规从严查处、严惩不贷。
9、 强化制度建设,扎牢“不能腐”的笼子。紧盯资本市场和证监会系统腐败行为的新表现,找准监督薄弱环节和廉政风险点,完善更具系统性的治本措施,有针对性地建章立制、堵塞漏洞。
10、 落实好重点部门和关键岗位的常态化轮岗交流、公权力监督制衡等制度措施。加快构建权责明确、逐级问责的制度机制,加大问责力度。
加强发行注册的权力监督制衡,透明审批、阳光用权
易会满指出,近年来证监会党委与驻证监会纪检监察组坚持“两个责任”贯通联动、同向发力,推动会系统全面从严治党不断走深走实。但从通报的系列案件看,教训深刻。资本市场“围猎”和“反围猎”的斗争仍然激烈,证监会系统反腐败任务仍然繁重。要清醒深刻认识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始终保持管党治党不放松、正风肃纪不停步、反腐惩恶不手软,努力打造讲政治、守纪律、负责任、有效率的模范机关。
一是紧盯关键少数,确保主体责任压实压细。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坚持书记抓、抓书记,层层压实上级“一把手”对下级“一把手”的监督责任。带好管好各级领导班子,班子成员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强化“两个责任”贯通联动,加强党委对纪委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增强监督合力。严肃管党治党问责追责。
二是紧盯重点领域,加快完善全流程立体化监督体系。切实加强发行注册的权力监督制衡,做好业务监督与纪检监督、干部监督等相互衔接,大力推进透明审批、阳光用权。压紧压实沪深交易所党委责任,强化政治引领,引导交易所干部职工进一步树牢公权力意识,完善内部治理和监督制衡。加快完善稽查执法标准和流程,强化内外部监督联动,构建全链条的稽查执法监督制约体系。
三是紧盯“特定群体”,提升监督的精准性有效性。强化对发审委、并购委、上市委委员,年轻干部、借调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从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全面压实管理责任,督促其认真执行各项廉政规定和纪律要求,对违纪行为及时纠偏惩治。
四是紧盯作风建设,推动防腐拒腐关口前移。落实加强作风建设的重要政治责任,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坚持抓早抓小,露头就打,严防“四风”问题反弹回潮和隐形变异。坚持把作风建设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到推动提升监管服务水平上来,放到强化干部担当作为上来,持续构建“亲”“清”监管关系,积极营造良好的廉洁从业生态。
加大腐败惩处力度,“严”的主基调长期保持下去
易会满强调,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金融反腐和处置金融风险统筹衔接的重要讲话要求,坚持“三不”一体推进,坚决惩治金融风险背后的腐败行为。
一是始终保持“零容忍”的高压态势,强化“不敢腐”的震慑。对系统公职人员牟取私利、滥用审批和监管职权的腐败行为,对参与“围猎”和甘于被“围猎”、顶风违纪的行为,一律依纪依规从严查处、严惩不贷。坚持“一案双查”,严查金融风险背后的腐败问题,不断提高对资本市场领域腐败的治理效能。
二是强化制度建设,扎牢“不能腐”的笼子。紧盯资本市场和证监会系统腐败行为的新表现,找准监督薄弱环节和廉政风险点,完善更具系统性的治本措施,有针对性地建章立制、堵塞漏洞。落实好重点部门和关键岗位的常态化轮岗交流、公权力监督制衡等制度措施。加快构建权责明确、逐级问责的制度机制,加大问责力度。
三是强化理想信念教育,增强“不想腐”的自觉。以党史学习教育为契机,大力弘扬伟大建党精神,推动理想信念教育真正入脑入心,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强化宗旨意识,牢记初心使命,不断加强党性修养和作风锤炼,自觉筑牢廉洁自律底线。
樊大志指出,上一轮中央巡视以来,证监会党委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在强化日常监督、完善制度机制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从驻证监会纪检监察组日常监督和案件查办情况看,证监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依然严峻复杂。
樊大志表示,下一步,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首先从政治上看的要求,坚决扛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和政治执行力,切实增强反腐败斗争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深入开展以案为鉴、以案促改,聚焦问题举一反三,坚持“三不”一体推进,深入排查公权力运行中的廉政风险,切实强化制度建设,加强制度执行和监督检查,做深做实“后半篇文章”。要充分认识党中央关于深化金融领域反腐败工作的坚强决心,证监会党委、驻证监会纪检监察组将始终对腐败问题保持“零容忍”,坚决把“严”的主基调长期保持下去,强化监督执纪问责,进一步加大对腐败行为惩处力度,对“四风”问题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坚持露头就打,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持续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文章来源:券商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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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
良好生态环境是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增进民生福祉的优先领域,是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领导,开展了一系列根本性、开创性、长远性工作,推动污染防治的措施之实、力度之大、成效之显著前所未有,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性目标任务圆满完成,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人民群众获得感显著增强,厚植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绿色底色和质量成色。同时应该看到,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总体上尚未根本缓解,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污染问题仍然突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任务艰巨,生态环境保护任重道远。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总抓手,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为工作方针,统筹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保持力度、延伸深度、拓宽广度,以更高标准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
(二)工作原则
——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保持战略定力,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巩固拓展“十三五”时期污染防治攻坚成果,继续打好一批标志性战役,接续攻坚、久久为功。
——坚持问题导向、环保为民。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不断加以解决,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以生态环境保护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遵循客观规律,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因地制宜、科学施策,落实最严格制度,加强全过程监管,提高污染治理的针对性、科学性、有效性。
——坚持系统观念、协同增效。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注重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保障国家重大战略实施。
——坚持改革引领、创新驱动。深入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完善生态环境保护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大技术、政策、管理创新力度,加快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20年下降18%,地级及以上城市细颗粒物(PM2.5)浓度下降10%,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7.5%,地表水Ⅰ—Ⅲ类水体比例达到85%,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79%左右,重污染天气、城市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土壤污染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固体废物和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持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更加完善,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
到2035年,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基本实现。
二、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四)深入推进碳达峰行动。处理好减污降碳和能源安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粮食安全、群众正常生活的关系,落实2030年应对气候变化国家自主贡献目标,以能源、工业、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领域和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化化工等行业为重点,深入开展碳达峰行动。在国家统一规划的前提下,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和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率先达峰。统筹建立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建设完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序扩大覆盖范围,丰富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并纳入全国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加强甲烷等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管控。制定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2035。大力推进低碳和适应气候变化试点工作。健全排放源统计调查、核算核查、监管制度,将温室气体管控纳入环评管理。
(五)聚焦国家重大战略打造绿色发展高地。强化京津冀协同发展生态环境联建联防联治,打造雄安新区绿色高质量发展“样板之城”。积极推动长江经济带成为我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主战场,深化长三角地区生态环境共保联治。扎实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美丽粤港澳大湾区。加强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
(六)推动能源清洁低碳转型。在保障能源安全的前提下,加快煤炭减量步伐,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十四五”时期,严控煤炭消费增长,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20%左右,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煤炭消费量分别下降10%、5%左右,汾渭平原煤炭消费量实现负增长。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支持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鼓励自备电厂转为公用电厂。坚持“增气减煤”同步,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和清洁取暖需求。提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重点区域的平原地区散煤基本清零。有序扩大清洁取暖试点城市范围,稳步提升北方地区清洁取暖水平。
(七)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严把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关口,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要求,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坚决停批停建。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推动高炉—转炉长流程炼钢转型为电炉短流程炼钢。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钢铁、焦化、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电解铝、氧化铝、煤化工产能,合理控制煤制油气产能规模,严控新增炼油产能。
(八)推进清洁生产和能源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引导重点行业深入实施清洁生产改造,依法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评价认证。大力推行绿色制造,构建资源循环利用体系。推动煤炭等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加强重点领域节能,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强化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城镇节水降损。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和海水淡化规模化利用。
(九)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和用途管制要求,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硬约束落实到环境管控单元,建立差别化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加强“三线一单”成果在政策制定、环境准入、园区管理、执法监管等方面的应用。健全以环评制度为主体的源头预防体系,严格规划环评审查和项目环评准入,开展重大经济技术政策的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和重大生态环境政策的社会经济影响评估。
(十)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把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因地制宜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加快快递包装绿色转型,加强塑料污染全链条防治。深入开展绿色生活创建行动。建立绿色消费激励机制,推进绿色产品认证、标识体系建设,营造绿色低碳生活新时尚。
三、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
(十一)着力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战。聚焦秋冬季细颗粒物污染,加大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结构调整和污染治理力度。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持续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专项行动。东北地区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和采暖燃煤污染治理。天山北坡城市群加强兵地协作,钢铁、有色金属、化工等行业参照重点区域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科学调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范围,构建省市县三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实施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管理,依法严厉打击不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行为。到2025年,全国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1%以内。
(十二)着力打好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战。聚焦夏秋季臭氧污染,大力推进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协同减排。以石化、化工、涂装、医药、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安全高效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实施原辅材料和产品源头替代工程。完善挥发性有机物产品标准体系,建立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标识制度。完善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和排放量计算方法,在相关条件成熟后,研究适时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推进钢铁、水泥、焦化行业企业超低排放改造,重点区域钢铁、燃煤机组、燃煤锅炉实现超低排放。开展涉气产业集群排查及分类治理,推进企业升级改造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到2025年,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0%以上,臭氧浓度增长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实现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
(十三)持续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深入实施清洁柴油车(机)行动,全国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汽车,推动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有序推广清洁能源汽车。进一步推进大中城市公共交通、公务用车电动化进程。不断提高船舶靠港岸电使用率。实施更加严格的车用汽油质量标准。加快大宗货物和中长途货物运输“公转铁”、“公转水”,大力发展公铁、铁水等多式联运。“十四五”时期,铁路货运量占比提高0.5个百分点,水路货运量年均增速超过2%。
(十四)加强大气面源和噪声污染治理。强化施工、道路、堆场、裸露地面等扬尘管控,加强城市保洁和清扫。加大餐饮油烟污染、恶臭异味治理力度。强化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管控。到2025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型规模化养殖场氨排放总量比2020年下降5%。深化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环境管理。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加快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噪声问题。到2025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全国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85%。
四、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
(十五)持续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统筹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城市和乡村,系统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加强农业农村和工业企业污染防治,有效控制入河污染物排放。强化溯源整治,杜绝污水直接排入雨水管网。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对进水情况出现明显异常的污水处理厂,开展片区管网系统化整治。因地制宜开展水体内源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增强河湖自净功能。充分发挥河长制、湖长制作用,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建立防止返黑返臭的长效机制。2022年6月底前,县级城市政府完成建成区内黑臭水体排查并制定整治方案,统一公布黑臭水体清单及达标期限。到2025年,县级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力争提前1年完成。
(十六)持续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推动长江全流域按单元精细化分区管控。狠抓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扎实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农业面源、船舶、尾矿库等污染治理工程。加强渝湘黔交界武陵山区“锰三角”污染综合整治。持续开展工业园区污染治理、“三磷”行业整治等专项行动。推进长江岸线生态修复,巩固小水电清理整改成果。实施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有效恢复长江水生生物多样性。建立健全长江流域水生态环境考核评价制度并抓好组织实施。加强太湖、巢湖、滇池等重要湖泊蓝藻水华防控,开展河湖水生植被恢复、氮磷通量监测等试点。到2025年,长江流域总体水质保持为优,干流水质稳定达到Ⅱ类,重要河湖生态用水得到有效保障,水生态质量明显提升。
(十七)着力打好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全面落实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要求,实施深度节水控水行动,严控高耗水行业发展。维护上游水源涵养功能,推动以草定畜、定牧。加强中游水土流失治理,开展汾渭平原、河套灌区等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实施黄河三角洲湿地保护修复,强化黄河河口综合治理。加强沿黄河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开展黄河流域“清废行动”,基本完成尾矿库污染治理。到2025年,黄河干流上中游(花园口以上)水质达到Ⅱ类,干流及主要支流生态流量得到有效保障。
(十八)巩固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加快推进城市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加强农村水源地保护。基本完成乡镇级水源保护区划定、立标并开展环境问题排查整治。保障南水北调等重大输水工程水质安全。到2025年,全国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3%。
(十九)着力打好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巩固深化渤海综合治理成果,实施长江口—杭州湾、珠江口邻近海域污染防治行动,“一湾一策”实施重点海湾综合治理。深入推进入海河流断面水质改善、沿岸直排海污染源整治、海水养殖环境治理,加强船舶港口、海洋垃圾等污染防治。推进重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监管执法。推进海洋环境风险排查整治和应急能力建设。到2025年,重点海域水质优良比例比2020年提升2个百分点左右,省控及以上河流入海断面基本消除劣Ⅴ类,滨海湿地和岸线得到有效保护。
(二十)强化陆域海域污染协同治理。持续开展入河入海排污口“查、测、溯、治”,到2025年,基本完成长江、黄河、渤海及赤水河等长江重要支流排污口整治。完善水污染防治流域协同机制,深化海河、辽河、淮河、松花江、珠江等重点流域综合治理,推进重要湖泊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沿海城市加强固定污染源总氮排放控制和面源污染治理,实施入海河流总氮削减工程。建成一批具有全国示范价值的美丽河湖、美丽海湾。
五、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
(二十一)持续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注重统筹规划、有效衔接,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厕所革命、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治理,基本消除较大面积的农村黑臭水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和农膜回收行动。加强种养结合,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规范工厂化水产养殖尾水排污口设置,在水产养殖主产区推进养殖尾水治理。到2025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40%,化肥农药利用率达到43%,全国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
(二十二)深入推进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实施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依法推行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强化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风险管控,受污染耕地集中的县级行政区开展污染溯源,因地制宜制定实施安全利用方案。在土壤污染面积较大的100个县级行政区推进农用地安全利用示范。严格落实粮食收购和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和追溯制度。到2025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3%左右。
(二十三)有效管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严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内地块的准入管理。未依法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的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无关的项目。从严管控农药、化工等行业的重度污染地块规划用途,确需开发利用的,鼓励用于拓展生态空间。完成重点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推进腾退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
(二十四)稳步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健全“无废城市”建设相关制度、技术、市场、监管体系,推进城市固体废物精细化管理。“十四五”时期,推进100个左右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无废城市”建设,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全域推进“无废城市”建设。
(二十五)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制定实施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针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等新污染物,实施调查监测和环境风险评估,建立健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强化源头准入,动态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及其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二十六)强化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持续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划定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并强化保护措施,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及污染风险管控。健全分级分类的地下水环境监测评价体系。实施水土环境风险协同防控。在地表水、地下水交互密切的典型地区开展污染综合防治试点。
六、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二十七)持续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科学推进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和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实施河口、海湾、滨海湿地、典型海洋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推行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加强黑土地保护。有效应对气候变化对冰冻圈融化的影响。推进城市生态修复。加强生态保护修复监督评估。到2025年,森林覆盖率达到24.1%,草原综合植被盖度稳定在57%左右,湿地保护率达到55%。
(二十八)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加快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和国家重大战略区域调查、观测、评估。完善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构筑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加大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拯救力度。加强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严格外来入侵物种防控。
(二十九)强化生态保护监管。用好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构建完善生态监测网络,建立全国生态状况评估报告制度,加强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县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生态状况监测评估。加强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监管,依法加大生态破坏问题监督和查处力度,持续推进“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专项行动。深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和美丽中国地方实践。
(三十)确保核与辐射安全。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实行最严格的安全标准和最严格的监管,持续强化在建和运行核电厂安全监管,加强核安全监管制度、队伍、能力建设,督促营运单位落实全面核安全责任。严格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核技术利用等安全监管,积极稳妥推进放射性废物、伴生放射性废物处置,加强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强化风险预警监测和应急响应,不断提升核与辐射安全保障能力。
(三十一)严密防控环境风险。开展涉危险废物涉重金属企业、化工园区等重点领域环境风险调查评估,完成重点河流突发水污染事件“一河一策一图”全覆盖。开展涉铊企业排查整治行动。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到2025年,全国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20年下降5%。强化生态环境与健康管理。健全国家环境应急指挥平台,推进流域及地方环境应急物资库建设,完善环境应急管理体系。
七、提高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水平
(三十二)全面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适用规则,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依法对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严惩重罚。推进重点区域协同立法,探索深化区域执法协作。完善生态环境标准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出台更加严格的标准。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深化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宣传普及。强化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合开展专项行动。
(三十三)健全生态环境经济政策。扩大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完善绿色电价政策。大力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基金,加快发展气候投融资,在环境高风险领域依法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强化对金融机构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加快推进排污权、用能权、碳排放权市场化交易。全面实施环保信用评价,发挥环境保护综合名录的引导作用。完善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推动长江、黄河等重要流域建立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海洋、水流、耕地等领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三十四)完善生态环境资金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把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把生态环境资金投入作为基础性、战略性投入予以重点保障,确保与污染防治攻坚任务相匹配。加快生态环境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强有关转移支付分配与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相衔接。综合运用土地、规划、金融、税收、价格等政策,引导和鼓励更多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领域。
(三十五)实施环境基础设施补短板行动。构建集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形成由城市向建制镇和乡村延伸覆盖的环境基础设施网络。开展污水处理厂差别化精准提标。优先推广运行费用低、管护简便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化运行维护。推动省域内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加快完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
(三十六)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效能。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建立基于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监管执法体系和自行监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强化关键工况参数和用水用电等控制参数自动监测。加强移动源监管能力建设。深入开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达标排放专项整治。全面禁止进口“洋垃圾”。依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等环境违法犯罪,严肃查处环评、监测等领域弄虚作假行为。
(三十七)建立完善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履责、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生态环境监测格局,建立健全基于现代感知技术和大数据技术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优化监测站网布局,实现环境质量、生态质量、污染源监测全覆盖。提升国家、区域流域海域和地方生态环境监测基础能力,补齐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水生态环境、温室气体排放等监测短板。加强监测质量监督检查,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全面。
(三十八)构建服务型科技创新体系。组织开展生态环境领域科技攻关和技术创新,规范布局建设各类创新平台。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推广生态环境整体解决方案、托管服务和第三方治理。构建智慧高效的生态环境管理信息化体系。加强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组织开展百城千县万名专家生态环境科技帮扶行动。
八、加强组织实施
(三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攻坚机制。强化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作用,研究推动解决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重要问题,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日常工作机构有场所、有人员、有经费。加快构建减污降碳一体谋划、一体部署、一体推进、一体考核的制度机制。研究制定强化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有关措施。
(四十)强化责任落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把解决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列出清单、建立台账,长期坚持、确保实效。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细化实化污染防治攻坚政策措施,分工协作、共同发力。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和监督。各级政协加大生态环境保护专题协商和民主监督力度。各级法院和检察院加强环境司法。生态环境部要做好任务分解,加强调度评估,重大情况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四十一)强化监督考核。完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健全中央和省级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体制,将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落实情况作为重点,深化例行督察,强化专项督察。深入开展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监督帮扶。继续开展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完善相关考核措施,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四十二)强化宣传引导。创新生态环境宣传方式方法,广泛传播生态文明理念。构建生态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发展壮大生态环境志愿服务力量,深入推动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完善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和有奖举报机制。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国际合作,讲好生态文明建设“中国故事”。
(四十三)强化队伍建设。完善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全面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监察执法机构能力标准化建设。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序列,统一保障执法用车和装备。持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铁军建设,锤炼过硬作风,严格对监督者的监督管理。注重选拔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在污染防治攻坚战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来源:中国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