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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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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   发改综合〔2023〕5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我国已建成世界上数量最多、辐射面积最大、服务车辆最全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为新能源汽车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但广大农村地区仍存在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不足、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安装共享难、时段性供需矛盾突出等问题,制约了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消费潜力的释放。适度超前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优化新能源汽车购买使用环境,对推动新能源汽车下乡、引导农村地区居民绿色出行、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相关工作,经国务院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创新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维护模式   (一)加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建设。支持地方政府结合实际开展县乡公共充电网络规划,并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配电网规划等的衔接,加快实现适宜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地区充电站“县县全覆盖”、充电桩“乡乡全覆盖”。合理推进集中式公共充电场站建设,优先在县乡企事业单位、商业建筑、交通枢纽(场站)、公路沿线服务区(站)等场所配置公共充电设施,并向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乡村旅游重点村等延伸,结合乡村自驾游发展加快公路沿线、具备条件的加油站等场所充电桩建设。   (二)推进社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共享。加快推进农村地区既有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开展充电设施建设条件改造,具备安装条件的居住社区可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车位。落实新建居住社区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推动固定车位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落实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管理机构管理责任,加大对居住社区管理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建立“一站式”协调推动和投诉解决机制。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应积极协助用户安装充电设施,可探索与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合作的机制。引导社区推广“临近车位共享”“社区分时共享”“多车一桩”等共享模式。   (三)加大充电网络建设运营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地方出台农村地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专项支持政策。利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高速公路及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站)、公共汽电车场站和汽车客运站等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考虑乡村级充电网络建设和输配电网发展,加大用地保障等支持力度,开展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增强农村电网的支撑保障能力。到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放宽电网企业相关配电网建设投资效率约束,全额纳入输配电价回收。   (四)推广智能有序充电等新模式。提升新建充电基础设施智能化水平,将智能有序充电纳入充电基础设施和新能源汽车产品功能范围,鼓励新售新能源汽车随车配建充电桩具备有序充电功能,加快形成行业统一标准。鼓励开展电动汽车与电网双向互动(V2G)、光储充协同控制等关键技术研究,探索在充电桩利用率较低的农村地区,建设提供光伏发电、储能、充电一体化的充电基础设施。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用户低谷时段充电。   (五)提升充电基础设施运维服务体验。结合农村地区充电设施环境、电网基础条件、运行维护要求等,开展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制修订和典型设计。完善充电设施运维体系,提升设施可用率和故障处理能力,推动公共充换电网络运营商平台互联互通。鼓励停车场与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创新技术与管理措施,引导燃油汽车与新能源汽车分区停放,维护良好充电秩序。利用技术手段对充电需求集中的时段和地段进行提前研判,并做好服务保障。   二、支持农村地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   (六)丰富新能源汽车供应。鼓励新能源汽车企业针对农村地区消费者特点,通过差异化策略优化配置,开发更多经济实用的车型,特别是新能源载货微面、微卡、轻卡等产品。健全新能源二手车评估体系,对新能源二手车加强检查和整修,鼓励企业面向农村地区市场提供优质新能源二手车。   (七)加快公共领域应用推广。加快新能源汽车在县乡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的推广应用,因地制宜提高公务用车中新能源汽车使用比例,发挥引领示范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大对公交、道路客运、出租汽车、执法、环卫、物流配送等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支持力度。   (八)提供多元化购买支持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农村户籍居民在户籍所在地县域内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消费券等支持。鼓励有关汽车企业和有条件的地方对淘汰低速电动车购买新能源汽车提供以旧换新奖励。鼓励地方政府加强政企联动,开展购车赠送充电优惠券等活动。加大农村地区汽车消费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确定首付比例、贷款利率、还款期限。   三、强化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宣传服务管理   (九)加大宣传引导力度。通过新闻报道、专家评论、互联网新媒体等方式积极宣传,支持地方政府和行业机构组织新能源汽车厂家开展品牌联展、试乘试驾等活动,鼓励新能源汽车企业联合产业链上游电池企业开展农村地区购车三年内免费“电池体检”活动,提升消费者对新能源汽车的接受度。   (十)强化销售服务网络。鼓励新能源汽车企业下沉销售网络,引导车企及第三方服务企业加快建设联合营业网点、建立配套售后服务体系,定期开展维修售后服务下乡活动,提供应急救援等服务,缓解购买使用顾虑。鼓励高职院校面向农村地区培养新能源汽车维保技术人员,提供汽车维保、充电桩维护等相关职业教育,将促进就近就地就业与支持新能源汽车消费有效衔接。   (十一)加强安全监管。健全新能源汽车安全监管体系,因地制宜利用多种手段,提升新能源汽车及电池质量安全水平,严格农村地区充电设施管理,引导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接入政府充电设施监管平台,严格配套供电、集中充电场所安全条件,确保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强化管理人员安全业务培训,定期对存量充电桩进行隐患排查。引导农村居民安装使用独立充电桩,并合理配备漏电保护器及接地设备,提升用电安全水平。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积极主动作为,推动相关政策措施尽快落地见效,完善购买使用政策,进一步健全充电基础设施网络,确保“有人建、有人管、能持续”,为新能源汽车在农村地区的推广使用营造良好环境,更好满足群众生产生活需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2023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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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
去年的投资者保护日,我们对私募基金的基本知识做了一些解读,包括私募基金的定义、合格投资者的认定、私募基金产品类型、组织形式、特点等。今年,我们重点谈谈私募基金募投管退四个环节中与投资者利益最息息相关的环节—基金的退出。         权益类的私募基金主要分为证券类和股权类。由于证券类基金主要投资方向为上市公司的股票,因此相对流动性较好,不是我们今天主要讨论的内容,我们今天主要讨论股权私募基金的退出。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由于退出方式较少,退出渠道有限,一直面临退出难的问题。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退出方式为上市退出、并购退出、回购退出以及近几年开始流行的S基金退出。   1、通过首次公开发行后减持股票退出(即上市退出)   IPO指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首次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行为。私募股权投资机构通过IPO的方式将其持有的目标企业的股权转换成能够在二级市场上流通买卖的股票,当规定的锁定期(限售期)届满后,再将所持股份通过股票市场出售或转让,进而获得投资收益实现资本增值,这才代表着投资项目退出环节的结束。   IPO退出是最为传统的股权投资退出方式,理论上也是潜在收益最高的退出方式。但值得注意的是,企业IPO标准高、时间长、成本较高、监管严格,且由于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也在与国际接轨不断扩容,因此企业上市后的股价波动也比之前大很多,部分企业上市后股票流动性不足。并且我国IPO上市后锁定期较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锁定期更长,上市后对减持周期和比例也有详尽要求,这就使得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收益不能快速变现,常常出现错失最佳退出时机的情况。   企业上市固然可喜,但上市并不代表高收益,随着我国资本市场与国际的进一步接轨,可以预见未来上市退出收益将存在更大的不确定性,这将更加考验基金管理人的决策能力和投资者的耐心。     2、通过并购协议进行退出   并购包括兼并和收购,当被投资企业的价值达到预期时,私募股权基金把目标企业当成一种产品,将所持有的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出售给有意愿的“产业投资者”或“战略投资者”(收购方),从而实现资金的顺利退出。   并购退出程序简单、所需时间短,适用于各类性质、规模和发展阶段的企业。对私募股权基金来说,并购退出没有禁售期,可以立即变现,而且能实现一次性退出。但并购退出需要恰当的并购时机、合适的并购方和合理的估值,同时由于涉及多方利益,因此对价格和其他条件的谈判时间也可能较长。目前从基金实操角度看,并购退出效率比IPO更高,且在很多时候,收益不低于甚至远好于IPO退出收益。   3、回购协议进行退出   回购退出指公司管理层或创始股东出资购买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于标的企业的股份,从而进行变现退出。对于私募股权基金来说,回购退出方式安全、收益稳定、程序简便,是一种保底的退出方式。但回购退出方式实现的前提是企业创始人能够找到好的融资杠杆,为回购提供资金支持。   近几年受疫情影响,企业普遍现金流较为困难,企业创始人能找到融资杠杆的渠道变得较为有限,因此在目前的基金管理工作中,如果寻求回购的方式退出,则需要考虑目前的企业状况和现实条件,稳妥推进回购工作。一味强硬要求回购或者附带不切实际的条件很可能对企业经营造成更加不良影响,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经营,从而也无法完成回购,造成困局。     4私募股权二级市场份额转让(S基金)的新型退出方式   除了上述三种交易方式,私募股权基金也可将被投企业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具体价格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确定。这里我们重点讨论近几年在国内逐渐兴起的另一种退出方式—S基金。   相较于传统的私募股权基金直接出售或转让被投企业股权实现退出的方式,基金份额转让(即S基金交易)既可以通过资产打包(基金重组的方式)的方式实现被投企业的股权转让,也可以通过转让所持基金份额的方式实现退出,而后一种转让方式并不涉及基金底层被投企业的股权变更。在交易对象上,S基金与传统私募股权基金也不同,传统基金直接收购企业股权,交易的对象是企业;而S基金是从投资者手中收购企业股权或基金份额,交易对象为其他投资者。S交易的结构如下图:     S基金主要优势在于改善私募股权基金的流动性。对于投资人而言,折价向S基金变卖所持基金份额,能够迅速取得基金回款,是缓解资金紧张压力、对目前资产组合进行主动管理以及处置问题基金的有效渠道。S基金的不足之处是目前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整体规模较小,市场的成熟度与专业度也存在较大不足。   虽然S基金目前规模尚小,但是近几年的增速十分迅猛。2021年全年,中国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累计发生交易353起,覆盖337只基金,可获知的累计交易金额达668.07亿元。相较于2020年全年264.45亿元的交易金额增长达153%,近5年复合增长率达47%。   同时,自2020年12月起,证监会先后批复同意在北京、上海两地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扩宽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的退出渠道。目前,北京基金份额转让试点交易规模已突破60亿,上海试点也突破10亿,随着市场交易规模的扩大以及试点平台的规范发展,S交易将会在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环节受到更多关注,起到越来越大的作用。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在国际国内众多的S基金操作中,转让方大概率都会以折价的方式进行转让。折价并不代表转让价格不公允,由于S基金转让本质上是风险的转嫁,因此受让方需要综合评估并持续跟进基金资产包的所有底层资产情况,工作量巨大,成本极高,后续还需要承担基金资产包中各个项目的经营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因此S基金对受让方的风险承受能力要求很高。这也就决定了受让方必然要在价格上提出更为严格的条件,以防控上述各种风险。转让方因可以在交易中快速取得回款,确定性较大,因此势必要对预期收益做出让步,任何只想自己获取收益但想让对方承担风险的行为都是不切实际的。从实际操作看,部分投资者对S基金的理解还有偏差,特别是对受让方(买家)的出价逻辑理解不到位,从而产生一些错误认知。 以上简要讨论了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方式,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中,无论管理人采取何种退出方式,均需耗费一定的时间才能将股权基金变现。基金管理人应切实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变化,果断采取一切可行的方案增强私募股权基金的流动性,在防控风险的基础上力争博取更大投资收益。同时,基金投资人也应根据市场最新情况调整心理预期,同管理人一道为自己的投资保驾护航。   浅析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方式   +订阅 去年的投资者保护日,我们对私募基金的基本知识做了一些解读,包括私募基金的定义、合格投资者的认定、私募基金产品类型、组织形式、特点等。今年,我们重点谈谈私募基金募投管退四个环节中与投资者利益最息息相关的环节—基金的退出。         权益类的私募基金主要分为证券类和股权类。由于证券类基金主要投资方向为上市公司的股票,因此相对流动性较好,不是我们今天主要讨论的内容,我们今天主要讨论股权私募基金的退出。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由于退出方式较少,退出渠道有限,一直面临退出难的问题。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退出方式为上市退出、并购退出、回购退出以及近几年开始流行的S基金退出。   1、通过首次公开发行后减持股票退出(即上市退出)   IPO指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首次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行为。私募股权投资机构通过IPO的方式将其持有的目标企业的股权转换成能够在二级市场上流通买卖的股票,当规定的锁定期(限售期)届满后,再将所持股份通过股票市场出售或转让,进而获得投资收益实现资本增值,这才代表着投资项目退出环节的结束。   IPO退出是最为传统的股权投资退出方式,理论上也是潜在收益最高的退出方式。但值得注意的是,企业IPO标准高、时间长、成本较高、监管严格,且由于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也在与国际接轨不断扩容,因此企业上市后的股价波动也比之前大很多,部分企业上市后股票流动性不足。并且我国IPO上市后锁定期较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锁定期更长,上市后对减持周期和比例也有详尽要求,这就使得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收益不能快速变现,常常出现错失最佳退出时机的情况。   企业上市固然可喜,但上市并不代表高收益,随着我国资本市场与国际的进一步接轨,可以预见未来上市退出收益将存在更大的不确定性,这将更加考验基金管理人的决策能力和投资者的耐心。     2、通过并购协议进行退出   并购包括兼并和收购,当被投资企业的价值达到预期时,私募股权基金把目标企业当成一种产品,将所持有的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出售给有意愿的“产业投资者”或“战略投资者”(收购方),从而实现资金的顺利退出。   并购退出程序简单、所需时间短,适用于各类性质、规模和发展阶段的企业。对私募股权基金来说,并购退出没有禁售期,可以立即变现,而且能实现一次性退出。但并购退出需要恰当的并购时机、合适的并购方和合理的估值,同时由于涉及多方利益,因此对价格和其他条件的谈判时间也可能较长。目前从基金实操角度看,并购退出效率比IPO更高,且在很多时候,收益不低于甚至远好于IPO退出收益。   3、回购协议进行退出   回购退出指公司管理层或创始股东出资购买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于标的企业的股份,从而进行变现退出。对于私募股权基金来说,回购退出方式安全、收益稳定、程序简便,是一种保底的退出方式。但回购退出方式实现的前提是企业创始人能够找到好的融资杠杆,为回购提供资金支持。   近几年受疫情影响,企业普遍现金流较为困难,企业创始人能找到融资杠杆的渠道变得较为有限,因此在目前的基金管理工作中,如果寻求回购的方式退出,则需要考虑目前的企业状况和现实条件,稳妥推进回购工作。一味强硬要求回购或者附带不切实际的条件很可能对企业经营造成更加不良影响,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经营,从而也无法完成回购,造成困局。     4私募股权二级市场份额转让(S基金)的新型退出方式   除了上述三种交易方式,私募股权基金也可将被投企业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具体价格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确定。这里我们重点讨论近几年在国内逐渐兴起的另一种退出方式—S基金。   相较于传统的私募股权基金直接出售或转让被投企业股权实现退出的方式,基金份额转让(即S基金交易)既可以通过资产打包(基金重组的方式)的方式实现被投企业的股权转让,也可以通过转让所持基金份额的方式实现退出,而后一种转让方式并不涉及基金底层被投企业的股权变更。在交易对象上,S基金与传统私募股权基金也不同,传统基金直接收购企业股权,交易的对象是企业;而S基金是从投资者手中收购企业股权或基金份额,交易对象为其他投资者。S交易的结构如下图:     S基金主要优势在于改善私募股权基金的流动性。对于投资人而言,折价向S基金变卖所持基金份额,能够迅速取得基金回款,是缓解资金紧张压力、对目前资产组合进行主动管理以及处置问题基金的有效渠道。S基金的不足之处是目前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整体规模较小,市场的成熟度与专业度也存在较大不足。   虽然S基金目前规模尚小,但是近几年的增速十分迅猛。2021年全年,中国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累计发生交易353起,覆盖337只基金,可获知的累计交易金额达668.07亿元。相较于2020年全年264.45亿元的交易金额增长达153%,近5年复合增长率达47%。   同时,自2020年12月起,证监会先后批复同意在北京、上海两地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扩宽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的退出渠道。目前,北京基金份额转让试点交易规模已突破60亿,上海试点也突破10亿,随着市场交易规模的扩大以及试点平台的规范发展,S交易将会在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环节受到更多关注,起到越来越大的作用。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在国际国内众多的S基金操作中,转让方大概率都会以折价的方式进行转让。折价并不代表转让价格不公允,由于S基金转让本质上是风险的转嫁,因此受让方需要综合评估并持续跟进基金资产包的所有底层资产情况,工作量巨大,成本极高,后续还需要承担基金资产包中各个项目的经营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因此S基金对受让方的风险承受能力要求很高。这也就决定了受让方必然要在价格上提出更为严格的条件,以防控上述各种风险。转让方因可以在交易中快速取得回款,确定性较大,因此势必要对预期收益做出让步,任何只想自己获取收益但想让对方承担风险的行为都是不切实际的。从实际操作看,部分投资者对S基金的理解还有偏差,特别是对受让方(买家)的出价逻辑理解不到位,从而产生一些错误认知。 以上简要讨论了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方式,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中,无论管理人采取何种退出方式,均需耗费一定的时间才能将股权基金变现。基金管理人应切实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变化,果断采取一切可行的方案增强私募股权基金的流动性,在防控风险的基础上力争博取更大投资收益。同时,基金投资人也应根据市场最新情况调整心理预期,同管理人一道为自己的投资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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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
近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第三届投资者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2023年第一次工作会议在上海召开。来自内外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投资顾问、销售机构、财经媒体、地方协会等委员及授权代表参加或列席会议。证监会投保局、市场二部和上海证监局相关同志,协会相关负责同志出席会议。会议听取了有关公募基金投资者教育自律规则修改意见建议,围绕切实提升投资者获得感深入探讨了投资者教育工作的优化方向,并讨论和部署了委员会下一步重点工作。 会议指出,近年来,公募基金规模体量实现快速发展,私募基金行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各类投资者通过投资基金配置资本市场、增加财产性收入的趋势初步形成,基金行业迎来了重要发展机遇,受关注度也不断提升。同时,如何提升投资者获得感,也成为当前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面临的现实需要。过去一年来,委员会充分发挥“头雁”效应,铿锵发声,献智献策,引领行业机构围绕全面注册制改革、养老金第三支柱等重点工作,结合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IOSCO世界投资者周等重要时间节点,广泛开展“一司一省一高校”等进三四线城市、进社区、进高校常态化投教活动,在树立公募基金投资者长期投资理念以及强化私募基金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并逐步构建形成了互促共进、资源共享的行业投教合作工作机制。 会议认为,投资者是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之本,基金投资者教育工作直接面向数亿老百姓,具有很强的人民性、政治性、专业性。新形势下投资者教育工作大有可为,委员会应优势互补、增强合力,引领行业:一是持续提升投资者教育服务质效。加快形成体系明确、奖励先进、争相发力的基金投教工作新局面。加强对各类投教资源、投教活动的统筹规划,集合行业力量将协会“投资者之家”国家级互联网投教基地打造成为基金投资者信赖的权威、中立性平台。二是加大科技赋能创新投资者教育方式方法。顺应投资者结构变化特征,切实关注客户体验,不断创新思路、形式和作品,运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手段让投资者以更简单便捷的方式获取各项服务,扩大投教活动的覆盖面和影响力。三是建立投资者获得感定量分析框架。坚持以投资者为中心,将投教融入企业文化和投资者陪伴等各业务环节,定期开展投资者画像调查,持续掌握投资者结构特征、心理特点及行为习惯,并据此研究投教工作需求、定向开展投教活动。四是发挥权威媒体投教宣传扩音器作用。高度重视行业投教正面宣传,借助媒体力量,以丰富的传播形态打造在老百姓中具有广泛传播度的有温度、高水准投教作品,提升行业优秀文化“软实力”,努力塑造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 下一步,协会将在证监会的指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落实证监会有关加强投资者保护的工作部署,以委员会为依托,以国家级互联网投教基地为载体,组织引领基金行业机构更好地服务居民财富管理需求,全面贯彻大投保“一盘棋”理念,不断提升投资者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积极推动投资者教育工作再上新台阶。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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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
  国家发改委党组书记、主任郑栅洁在旗帜网刊发署名文章指出,积极扩大国内有效需求。把恢复和扩大消费摆在优先位置,多渠道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努力改善消费条件、创新消费场景,充分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提质升级,支持新能源汽车、养老服务、教育医疗文化体育服务等消费,培育壮大新型消费。充分发挥投资关键作用,统筹用好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资金,加快推进“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及其他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建设,强化要素保障,加快推动项目落地见效。放宽民间投资市场准入,加强民间投资融资支持,鼓励更多民间资本参与国家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建设。   以下为全文: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我们要深刻理解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牢牢把握推动高质量发展“四个必须”的要求,把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到发展改革工作的全领域各环节,推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   高质量发展关系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   回顾历史、展望未来,高质量发展对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高质量发展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新时代新阶段的发展必须贯彻新发展理念,必须把发展质量问题摆在更为突出的位置,着力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坚持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推动解决影响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的突出问题,采取一系列战略性举措,推进一系列变革性实践,实现一系列突破性进展,取得一系列标志性成果,推动国家经济实力、科技实力、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跃上新台阶,成功推进和拓展了中国式现代化。实践充分证明,只有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不断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才能确保中国式现代化顺利推进,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康庄大道上阔步前行。   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更为坚实的物质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展是解决中国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没有坚实的物质技术基础,就不可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牢牢把握发展这一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推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过去十年,我国经济年均增长6.2%,经济总量占全球比重从11.3%提高到18%左右,人均国民总收入提升到12604美元,已超过世界平均水平并接近高收入国家门槛。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第二大消费市场、制造业第一大国、货物贸易第一大国等的地位进一步巩固提升。   高质量发展是确保现代化建设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的根本支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只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才会有正确的发展观、现代化观。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深刻把握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带来的新特点新要求,紧紧围绕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不断增进民生福祉。近1亿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城镇新增就业累计超过1.4亿人,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3.6万元,建成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教育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医疗卫生体系。   推动高质量发展是实现现代化建设行稳致远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要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不断畅通经济循环,努力稳链强链、补链延链,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加强技术创新动能,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确保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顺利推进。粮食产量连续8年稳定在1.3万亿斤以上,能源供给保障能力持续提升,多个能源品种产能位居世界第一,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能力不断增强。   推动高质量发展需把握好“四个必须”   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提出了“四个必须”的明确要求,为新时代新征程推动高质量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必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始终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内在统一来把握发展、衡量发展、推动发展。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回答好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实现发展这个重大问题。发展理念是否对头,从根本上决定着发展成效乃至成败。新发展理念是在深刻分析国内外发展大势的基础上形成的,是发展思路、发展方向、发展着力点的集中体现,反映了我们党对经济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有力指导了我国新的发展实践。贯彻新发展理念是关系我国发展全局的一场深刻变革,是新时代我国发展壮大的必由之路。新征程上,我们要完整把握、准确理解、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切实将崇尚创新、注重协调、倡导绿色、厚植开放、推进共享的要求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使之协同发力、形成合力。   必须更好统筹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始终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大力增强质量意识,视质量为生命,以高质量为追求。如果没有质的有效提升,量的合理增长将不可持续;如果没有量的合理增长,经济结构优化、产业转型升级、区域协调发展、民生福祉改善都将是无本之木。新的发展阶段、新的使命任务和新的发展环境对经济质的提升和量的增长提出了更高、更为紧迫的要求,只有以质取胜、不断塑造新的竞争优势,才能支撑经济长期持续健康发展。新征程上,我们要坚持把经济发展的质和量有机统一起来,把推动发展的立足点转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持续激发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形成全国上下竞相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合力。   必须坚定不移深化改革开放、深入转变发展方式,以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促进质量变革,加快形成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开放是党和人民事业大踏步赶上时代的重要法宝,是决定当代中国前途命运的关键一招,已成为当代中国最鲜明的特色。改革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过去我们依靠改革开放,在许多领域实现历史性变革、系统性重塑、整体性重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现在我国已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面对高质量发展中躲不过、绕不开的矛盾,更要用改革的办法破难题、激活力。新征程上,我们要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努力破解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动力和制度支撑。   必须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发展成果不断转化为生活品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增进民生福祉是发展的根本目的,必须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现在,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加强烈,我们推动高质量发展就要从解决“有没有”问题转向更加重视解决“好不好”问题,采取更多惠民生、暖民心的举措,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需要。新征程上,我们要牢牢坚持人民立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持续用力,一件接着一件办,一年接着一年干,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以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   今后五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局起步的关键时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深入贯彻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认真履职尽责、狠抓工作落实,以新气象新作为推动高质量发展不断取得新成效。   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加强科技基础能力建设。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强化重点领域全产业链攻关,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加快推进自主创新产品、自主开源技术等迭代应用,维护关键领域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   积极扩大国内有效需求。把恢复和扩大消费摆在优先位置,多渠道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努力改善消费条件、创新消费场景,充分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提质升级,支持新能源汽车、养老服务、教育医疗文化体育服务等消费,培育壮大新型消费。充分发挥投资关键作用,统筹用好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资金,加快推进“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及其他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建设,强化要素保障,加快推动项目落地见效。放宽民间投资市场准入,加强民间投资融资支持,鼓励更多民间资本参与国家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建设。   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持续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扎实推进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加快构建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化双边、多边、区域合作,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走深走实,加快构建互利共赢、多元平衡、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   统筹推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强化藏粮于地、藏粮于技,实施好新一轮千亿斤粮食产能提升行动,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构建和发展好现代乡村产业体系。深入推进以人为核心、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战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扎实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加快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   不断增进民生福祉。加强就业优先导向的宏观调控,拓宽市场化社会化就业渠道,完善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促进机会公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强化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建设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积极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和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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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
关于做好2023年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办农〔2023〕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深化农村改革”、“深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试点示范”的任务要求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部署,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23年中央财政继续支持实施并启动新的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以下简称试点)。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点任务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强化科技支撑,充分发挥农村综合改革(以下简称农村综改)守正创新、系统集成、特色鲜明、因势利导、正向激励的机制创新优势,突出试点先行、做强做优、示范引领,统筹推进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因地制宜探索财政支持乡村全面振兴的有效路径和示范样板,加快推进农村现代化。   (一)创新富民乡村产业发展机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着力创新更紧密的联农带农机制,促进农民就地就近就业增收,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推进共同富裕。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作用,积极探索撬动社会资本与村集体合作共赢模式。适应城乡居民消费需求,拓展乡村多种功能,做好“土特产”文章,因地制宜发展品质优良、特色鲜明、广大消费者认可、能形成竞争优势的区域“金字招牌”,积极发展低碳农业、创意农业、智慧农业、农事体验、农旅融合,促进乡村产业深度融合发展。   (二)创新数字乡村发展机制。发挥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引领作用,大力推进数字乡村建设,推动数字技术与发展乡村实体经济、构建乡村治理体系加速融合,着眼解决实际问题,拓展农业农村大数据应用场景。加强“互联网+农业”建设,推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北斗终端、多光谱、人工智能技术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和科技产品深度融合应用,加快推动传统产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探索乡村数字经济新业态。以数字技术赋能乡村公共服务,完善农民生活服务体系,构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乡村便民服务机制,提高乡村治理智能化、精细化、专业化水平。注重网络安全、数据安全。   (三)创新乡村人才振兴机制。加快培养产业发展人才,重点培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农村创业创新带头人和产业发展职业经理人、经纪人等,培养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农民,提升农民数字素养与技能。加快培养乡村治理人才,引导农村致富能手、外出务工经商人员、高校毕业生等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激励村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鼓励社会人才参与试点建设,建立有效激励机制,以乡情乡愁为纽带,吸引各类城市人才服务乡村振兴事业。   (四)创新乡村治理机制。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数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有效运用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政策,发挥一事一议机制作用,调动农民参与村内公益项目建设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财政支农政策的实施效能和农民满意度,打造基层组织为民服务的实践载体。丰富村民议事协商形式,完善议事决策主体和程序,健全民主决策机制,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提升乡村治理效能。   二、试点申报和确定程序   河北、山东、河南、广东、四川5个乡村人口大省可申报2个试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申报1个,可不申报或少申报,但不可多申报。   (一)县级编制方案。县级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建设用地和资金来源等合法合规性作出书面承诺,如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需已履行完成合法合规用地程序;筹集资金应依法合规,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新增村级债务。县级财政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深入研究、自主编制试点实施方案,试点实施范围不得超过2个乡镇或10个行政村,也不宜过于集中于少数几个村。要合理确定目标任务、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筹资渠道和政策措施等,充分论证试点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等合规性、可行性;要科学评价当地财政收支状况和其他筹资来源(不得包含政府专项债券资金),不留资金缺口,确保后续项目实施和运营可持续。试点实施方案内容力求简洁明了,正文(不包括附表)不超过8000字。   (二)省级审核申报。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审核县级资料,确保试点方案合规可行。结合当地资源禀赋条件,优先选择县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基层组织战斗力强、农村综改积极性高、农村综改资金使用管理规范、工作基础好、发展水平和基础建设条件适中的地方开展试点。涉及建设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要指导县级人民政府在实施方案中明确用地保障,标注具体位置,并在申报文件中附省级自然资源部门的意见。各省应于2023年5月12日前将试点的申报文件和试点实施方案报送财政部,逾期不报视为自愿放弃申报。   (三)中央财政择优支持。财政部将统筹组织开展试点实施方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择优确定拟开展试点的地区。各地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中央财政资金引导,有效带动地方政府加大投入,引导和撬动社会资本参与试点建设,建立健全多元化投入机制,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工作要求   省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坚持机制创新与项目建设并重,加强改革集成和政策协同,强化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着力增强试点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激发乘数效应和化学反应,最大程度释放试点的整体效应,发挥典型和示范引领作用。开展试点的省份要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省份要按照“省负总责、县抓落实”的要求,健全省级财政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调查研究,切实加强对试点县工作的督促、指导、考核,及时发现、纠偏出现的苗头性问题。要推动试点县构建由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加的县级试点工作推进机制,加强政策衔接,统筹组织开展试点申报、实施、管理等工作,有效落实实施方案。   (二)规范资金管理。各地要严肃财经纪律,按规定做好试点资金预算的审核下达、使用监督、预算绩效管理以及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规范资金管理流程,确保财政资金规范高效安全使用。要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资金、支付工程款,保障施工企业等合法权益。要注重风险防范,综合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督效能,及时发现、纠偏出现的苗头性问题,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科学性和精准性,确保试点工作稳步推进。   (三)严格试点管理。要强化负面清单管理,督促指导试点县按照国家政策新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持续健全试点负面清单。试点项目方案编制和实施过程中,要坚决杜绝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坚决杜绝违规举债搞建设,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新增村级债务。经评估备案的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政策和实际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调整个别实施项目的,由试点县人民政府书面报告,省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把关,确保调整后项目符合试点政策规定,有利于实现试点绩效,提出审核结论并报财政部备案;实施方案重大调整要先报财政部同意后方能调整。   (四)加强考核评价。省级财政部门要坚持绩效导向,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按照试点实施方案,围绕试点任务推进、支持政策落实、年度预算执行进度、机制探索总结、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和试点成效,以及是否存在违反负面清单等方面,以省为主开展年度评价,于后续年度3月底前将年度评价报告报送财政部(试点最后一年的年度报告为整体评价报告)。年度评价合格的,继续予以资金支持;评价不合格的,要在评价报告报送前予以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再安排资金支持,取消试点资格并予以通报。   财政部办公厅   2023年4月21日   文章来源: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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