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发挥电子信息制造业在工业行业中的支撑、引领、赋能作用,助力实现工业经济发展主要预期目标,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近日联合印发《电子信息制造业2023—2024年稳增长行动方案》。《行动方案》提出,2023—2024年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增加值平均增速5%左右,电子信息制造业规模以上企业营业收入突破24万亿元。2024年,我国手机市场5G手机出货量占比超过85%,75英寸及以上彩色电视机市场份额超过25%,太阳能电池产量超过450吉瓦,高端产品供给能力进一步提升,新增长点不断涌现;产业结构持续优化,产业集群建设不断推进,形成上下游贯通发展、协同互促的良好局面。
关于印发电子信息制造业2023—2024年稳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
工信部联电子〔2023〕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
现将《电子信息制造业2023—2024年稳增长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2023年8月10日
电子信息制造业2023—2024年稳增长行动方案
电子信息制造业是国民经济的战略性、基础性、先导性产业,规模总量大、产业链条长、涉及领域广,是稳定工业经济增长、维护国家政治经济安全的重要领域。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发挥电子信息制造业在工业行业中的支撑、引领、赋能作用,助力实现工业经济发展主要预期目标,特制定本方案,实施期限为2023—2024年。本方案所指电子信息制造业包含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以及锂离子电池、光伏及元器件制造等相关领域。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强化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保持电子信息制造业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为工业经济稳增长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激发电子信息企业活力。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将市场机制和举国体制优势结合,形成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有机统一、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格局。
坚持有效供给与扩大需求相结合。统筹扩大内需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释放国内市场需求,合理引导产业资金流向,提高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不断提升电子信息产品供给质量水平,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
坚持继承巩固与创新发展相结合。优化产业政策环境,巩固已有产业规模,推进产业国内梯度转移,稳住外贸基本盘。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壮大新兴领域热点,推动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坚持立足自身与国际合作相结合。统筹国内和国际两个循环,以更高水平的开放深度嵌入全球电子信息制造业分工体系,保持对全球企业、资源的强大吸引力。立足自身资源,加强基础前瞻领域技术研究,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
2023—2024年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增加值平均增速5%左右,电子信息制造业规模以上企业营业收入突破24万亿元。2024年,我国手机市场5G手机出货量占比超过85%,75英寸及以上彩色电视机市场份额超过25%,太阳能电池产量超过450吉瓦,高端产品供给能力进一步提升,新增长点不断涌现;产业结构持续优化,产业集群建设不断推进,形成上下游贯通发展、协同互促的良好局面。
三、工作举措
(一)坚定实施扩大内需战略,激发市场潜力
1.促进传统领域消费升级。依托技术和产品形态创新提振手机、电脑、电视等传统电子消费,不断释放国内市场需求。推动手机品牌高端化升级,培育壮大折叠屏手机产业生态,从优化成本、改善技术、加大适配等角度促进折叠屏手机生态成熟。以智能化、信息化手段服务全民体育健身需求,宣传推广智能体育典型案例。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速问题,做好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引导规范工作,发布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服务推广目录,开展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持续提高试点示范工作规范化体系化水平。
2.培育壮大新增长点。
虚拟现实。落实《虚拟现实与行业应用融合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6年)》,紧抓战略窗口期,提升虚拟现实产业核心技术创新能力,推动虚拟现实智能终端产品不断丰富。深化虚拟现实与工业生产、文化旅游、融合媒体等行业领域有机融合,开展虚拟现实典型应用案例征集和产业对接活动,推动虚拟现实产业走深走实。
视听产业。研究制定新一轮支持视听产业发展的接续政策,加快培育视听消费新增长点,促进车载视听、商用显示等新兴领域高质量发展,加快培育OLED TV、Mini LED、8K、75英寸及以上高端显示整机产品消费需求,引领彩色电视机新型技术发展,提升盈利水平。
先进计算。推动先进计算产业发展和行业应用,开展先进计算在工业、城市管理等领域应用案例征集和应用对接,举办先进计算技术创新大赛等活动,加快先进技术和产品落地应用。鼓励加大数据基础设施和人工智能基础设施建设,满足人工智能、大模型应用需求。
北斗应用。落实《关于大众消费领域北斗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增强北斗产业供给能力,打造大众消费领域北斗应用示范场景,提高北斗应用普及率,推动北斗产业化、市场化、规模化发展。
新型显示。面向新型智能终端、文化、旅游、景观、商显等领域,推动AMOLED、Micro-LED、3D显示、激光显示等扩大应用,支持液晶面板、电子纸等加快无纸化替代应用。
智能光伏。深入实施《智能光伏产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年)》,推动“智能光伏+储能”在工业、农业、建筑、交通及新能源汽车等领域创新应用,发布第四批智能光伏试点示范名单。
(二)加大投资改造力度,推动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发展
1.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充分调动各类基金和社会资本积极性,进一步拓展有效投资空间,有序推动集成电路、新型显示、通讯设备、智能硬件、锂离子电池等重点领域重大项目开工建设,加强能源资源、用工用地等生产要素保障,积极吸引各方资源,提升有效产能供给能力,力争早投产、早见效,带动全行业投资稳步增长。
2.推动产业逆周期升级改造。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向高质量发展迈进,鼓励企业开展逆周期投资,增强产业竞争力。支持企业加快产线技术改造升级力度,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提升中高端产品比重。
3.促进绿色制造和智能化升级。鼓励建设电子信息制造业绿色工厂,按照《电子信息制造业绿色工厂评价导则》开展绿色工厂评价,推进产业资源利用循环化,大力开发推广具备能源高效利用、污染减量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功能的工艺技术和设备。面向碳达峰碳中和,推动光伏产业智能转型升级,支持智能光伏关键技术突破、产品创新应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动LED产业升级发展,促进健康照明产品等扩大应用。
(三)稳住外贸基本盘,提升行业开放合作水平
1.稳定出口市场。引导电子整机行业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升高附加值产品出口比例,打造品牌国际竞争力。鼓励支持企业积极参加国际展览展示活动,引导企业抓住数字贸易机遇,持续推动出口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深挖线上线下国际市场潜力。会同有关部门和重点省市助力企业用足出口退税政策,提高进出境物流效率,推动物流要素高效整合。
2.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坚持扩大开放、合作共赢,持续优化外资营商环境,鼓励外资企业在我国扩大电子信息领域投资。在集成电路、新型显示、智慧健康养老、超高清视频、北斗应用等领域建立与有关国家(地区)间常态化交流合作机制。贯彻落实“一带一路”倡议,利用光伏、锂电等产业外向型发展优势和全球能源革命机遇,开展双边及多边交流,推动国际产能和应用合作进程。
(四)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行业供给水平
1.提升创新发展水平。加快信息技术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和迭代应用,加强Micro-LED、印刷显示等前瞻性产业布局。面向个人计算、新型显示、VR/AR、5G通信、智能网联汽车等重点领域,推动电子材料、电子专用设备和电子测量仪器技术攻关,研究建立电子材料产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发挥好集成电路材料生产应用示范平台、国家新材料测试评价平台电子材料行业中心等公共服务功能。推动能源电子产业创新发展,实施《关于推动能源电子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快太阳能光伏、新型储能产品、重点终端应用、关键信息技术融合创新发展。
2.全面提升供给能力。落实《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及各项细则,落实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协调解决企业在享受优惠政策中的问题。着力提升芯片供给能力,积极协调芯片企业与应用企业的对接交流。面向数字经济等发展需求,优化集成电路、新型显示等产业布局并提升高端供给水平,增强材料、设备及零配件等配套能力。统筹资源加大锂电、钠电、储能等产业支持力度,加快关键材料设备、工艺薄弱环节突破,保障高质量锂电、储能产品供给。
(五)保持产业链供应链顺畅,打造协同发展产业生态体系
1.提升产业链现代化水平。聚焦集成电路、新型显示、服务器、光伏等领域,推动短板产业补链、优势产业延链、传统产业升链、新兴产业建链,促进产业链上中下游融通创新、贯通发展,全面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落实《关于促进光伏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发展的通知》《关于做好锂离子电池产业链供应链协同稳定发展工作的通知》,促进光伏、锂电产业链上下游加强对接、协同发展,建设统一大市场。
2.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支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持续发挥引领支撑效应。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围绕主营业务方向,与创新型中小微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各类创客群体有机结合、形成规模。围绕产业上下游及存在共性技术的相关领域,培育和吸引一批专注细分市场、丰富产业链体系的优势企业。进一步加快培育电子信息制造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和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鼓励地方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集群给予支持。
3.优化产业布局。发挥“链主”企业作用,优化产业链资源配置,培育一批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集群。鼓励产业优化重组,合理开展企业并购重组、海外并购等,推动市场有序竞争。支持优势电子整机制造地区建立重点电子整机及上游供应链企业名单,做好服务保障工作。落实《关于促进制造业有序转移的指导意见》和《制造业转移发展指导目录(2022年本)》,通过举办1+N产业转移对接活动,鼓励企业优先向中西部地区梯次转移。
(六)优化完善产业政策环境,促进产业经济平稳运行
1.推动标准制修订工作。持续做好电子信息技术标准工作,强化先进技术和标准融合,以高标准助力高技术创新。梳理基础电子元器件、半导体器件、光电子器件、电子材料、新型显示、集成电路、智慧家庭、虚拟现实等标准体系,加快重点标准制定和已发布标准落地实施。加强《电能存储系统用锂蓄电池组安全要求》等强制性标准宣贯实施。优化智能电视用户收视体验相关标准制定。深度参与全球电子信息领域标准化活动,推动中国标准“走出去”。
2.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股权奖励递延纳税等政策,减轻企业负担,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用好首台(套)、首批次政策,推动电子装备、电子材料示范应用。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电子信息制造业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用好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发行各类债券等融资工具。推动各地高质量建设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提升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水平。组织各地开展“一链一策一批”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行动,制定精准匹配链上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系统性解决方案。
3.强化科技人才支撑。紧跟信息技术发展前沿,支持建立产学密切结合的专业技能人才培养模式,鼓励企业与高校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现代学徒制试点计划。加快自主培养人才队伍,支持重点高校开展“集成电路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和集成电路学院建设,扩大招生和专项培养规模。营造促进人才发展的良好环境,搭建企业家、各类专业人才交流平台,营造人才吸引及留驻的良好氛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地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完善有关政策配套措施,稳住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发展,构建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的行业增长引擎,力争达到预期目标。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于每年11月底分别报送本地区、本行业稳增长工作措施进展情况。
(二)完善统筹协调。各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等行业组织要积极搭建交流展示平台,定期发布行业运行情况,及时反映并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要及时研判国内外形势对本行业本领域的影响,强化预期管理,共同为电子信息制造业稳增长工作建言献策、出力出智。
(三)强化运行调度。建立电子信息制造业重点省市、行业协会运行调度机制,加强重点地区、重要领域、主要企业运行监测。每季度组织召开行业运行座谈会,对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进行预警分析,做好政策储备。每季度开展稳增长专题调研,动态掌握行业发展趋势,协调解决实际困难。及时推广地方经验做法。
(四)营造良好氛围。开展多种形式宣讲培训和政策解读。利用世界超高清视频产业发展大会、世界集成电路大会、世界显示产业大会、世界计算大会、世界VR产业大会等国际性会议契机,加强产学研用深入交流,凝聚行业发展共识,形成共同推动行业发展良好氛围。
一图读懂《电子信息制造业2023—2024年稳增长行动方案》
文章来源:工信微报
新闻中心

08
2023/09
从华为Mate60 Pro突然预售到线下门店排起长队,连日来,社会各界对这款国产手机的关注热度不减,其背后是对“中国芯”的期待,是对突破封锁的迫切,也是对科技自立自强的信心。
尽管华为目前对这款手机的技术细节保持缄默,其采用的芯片有许多未知数,但综合各方消息来看,可以肯定的是,“中国芯”正披荆斩棘、大步前进。
压力也是动力。近年来,制裁带来了切实的困难,也带来了创新发展的强大动力。国内芯片市场需求持续释放,产业技术加快演进,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逐步缩小。此前,我国芯片行业在设计、封装测试方面已达到世界先进水平。近年来,设备、材料等薄弱环节也在加速追赶,制造工艺发展迅速,芯片设备国产替代步伐加快。
“没有伤痕累累,哪来皮糙肉厚”。这是华为面对芯片制裁时勉励自己的话语,也是每一项自主创新成果的真实写照。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自主创新没有捷径可走,核心技术受制于人,随时都可能面临被“卡脖子”。芯片产业是典型的技术密集、资本密集型产业,具有技术含量高、资金投入大、投资周期长等特征,也是自主创新最为艰难的领域。但是,先进芯片是当今重要技术的基础,是推动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发展的驱动力,也是大国博弈的核心竞争力。这样的关键核心技术要不来、买不来、讨不来,唯有依靠自主创新。
发展“中国芯”,中国有两大优势,一是超大市场需求推动,二是快速汇聚资源和人才的能力。众所周知,华为的研发投入占比一直很高。近年来,尽管遭遇重重阻挠,其研发投入仍在持续增长,对于高端人才的获取更是不惜重金、不拘一格。华为提出要建立一个自己的高端人才储备库,只要是优秀人才都可以进来;要创造人才成长的土壤,就如“一杯咖啡吸收宇宙能量”。实践证明,创新要靠人才,更要有“十年磨一剑”的精神,才可能实现突破。
说轻舟已过万重山,或许还为时尚早。遭遇打压时不能气馁,取得成绩时也不能自满。信息技术进步一日千里,芯片行业更是日新月异。我们还需付出更多努力,以技术创新为根本,持续投入研发,加快技术攻关,掌握更多核心技术和专利,提高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竞争力。同时,发挥产业集群优势,用好国内外大市场,结合新需求,带动并拓展产业链上下游加快成熟,乘势而上推动产业升级。
文章来源:经济日报

01
2023/09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8月20日发布消息称,8月18日,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联合召开电视会议。会议强调,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要够、节奏要稳、结构要优、价格要可持续。主要金融机构要主动担当作为,加大贷款投放力度,国有大行要继续发挥支柱作用。
东方金诚首席宏观分析师王青表示,本次会议强调,“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要够、节奏要稳、结构要优、价格要可持续”,这意味着未来一段时间货币金融政策将朝着稳增长方向进一步发力。其中,7月新增信贷、社融规模偏低属于短期波动,8月预计将出现较大幅度上扬,并恢复同比正增长。会议将“力度要够”放在首位,表明接下来宽信用力度将明显加大,金融数据总体上将继续领先经济数据,为经济复苏动能转强积蓄力量。
规范贷款利率定价秩序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在房地产政策方面,会议强调,调整优化房地产信贷政策。要继续推动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稳中有降,规范贷款利率定价秩序,统筹考虑增量、存量及其他金融产品价格关系。
王青称,本次会议要求“调整优化房地产信贷政策”。这首先意味着8月21日5年期以上LPR报价可能将更大幅度下调,估计下调20至25个基点(0.2至0.25个百分点),并将带动新发放居民房贷利率更大幅度下行。另外,为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后续有可能进一步出台其他房贷政策优化措施,包括适度下调二套房贷利率下限等。
王青认为,“统筹考虑增量、存量及其他金融产品价格关系”,主要是指当前新、老房贷利差偏大,接下来将启动存量房贷利率下调,遏制“提前还贷潮”,稳定房贷市场秩序。现在的关键是下调幅度。参考2008年的下调比例,以及当前新、老房贷利差,判断(下调幅度)大概会在0.5至1个百分点。
王青进一步指出,对于银行在利息方面的损失,可通过引导银行适度下调存款利率等方式部分弥补,现在也具备这样的条件。这将缓解银行净息差收窄压力,持续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并推动银行较快下调存量房贷利率。这也是本次会议再度强调“发挥好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的重要作用”的一个指向。
在贷款方面,会议表示,要注重保持好贷款平稳增长的节奏,适当引导平缓信贷波动,增强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的稳定性。要注意挖掘新的信贷增长点,大力支持中小微企业、绿色发展、科技创新、制造业等重点领域,积极推动城中村改造、“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推动重点地区风险处置
值得注意的是,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方面,会议要求,金融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的精神,统筹协调金融支持地方债务风险化解工作,丰富防范化解债务风险的工具和手段,强化风险监测、评估和防控机制,推动重点地区风险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王青表示,这意味着在稳增长政策发力阶段,城投债信用风险将得到有效控制,也有助于债市继续为基建投资提供资金支持。与此同时,预计接下来房地产领域化解风险也将实质性推进,大型房企违约风险会得到有效控制。这也是金融支持房地产行业的一个重要发力点。
谈及现阶段经济恢复,会议指出,我国经济恢复是一个波浪式发展、曲折式前进的过程。金融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继续落实好稳健货币政策精准有力的要求,用好政策空间、找准发力方向,不断推动经济运行持续好转、内生动力持续增强、社会预期持续改善、风险隐患持续化解。
王青称,整体上看,本次会议释放了宏观政策逆周期调控进一步发力的信号。“量增价降”下,下一步宽信用将在提振经济复苏动能中发挥更为积极作用。特别是以房贷利率下调为核心,金融支持房地产行业将全面加码。值得一提的是,在政策性降息连续落地后,接下来金融政策将强化与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协同,在促消费、稳投资、扩内需中形成政策合力,推动社会预期持续改善,经济复苏动能转强。
王青预计,在稳增长政策全面发力推动下,8月消费、投资、工业生产增速等关键宏观数据有望改善,三季度GDP同比增速有可能达到4.5%左右,剔除上年同期基数影响、能够体现实际经济复苏力度的两年平均增速有望升至4.2%,高于二季度3.3%的增长水平。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25
2023/08
央行官网8月17日消息,央行发布《2023年第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今年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经济持续恢复、总体回升向好。上半年国内生产总值(GDP)同比增长5.5%,为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打下了良好基础;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上涨0.7%,物价总体保持平稳。中国人民银行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稳健的货币政策精准有力,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
一是保持货币信贷合理增长。综合运用降准、再贷款再贴现、中期借贷便利、公开市场操作等多种方式投放流动性,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引导金融机构稳固信贷支持实体经济的力度,增强贷款总量增长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二是推动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稳中有降。发挥政策利率引导作用,6月、8月公开市场逆回购操作和中期借贷便利中标利率分别合计下行20个和25个基点,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效能,推动企业融资和居民信贷成本稳中有降。发挥好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重要作用。继续落实首套房贷利率政策动态调整机制。三是持续发挥结构性政策工具作用。在用好现有结构性政策工具的基础上,增加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延续实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多项阶段性工具,延期房地产“金融16条”有关政策适用期限,并推动房企纾困专项再贷款和租赁住房贷款支持计划落地生效。四是兼顾内外均衡。深化汇率市场化改革,坚持市场在人民币汇率形成中起决定性作用,发挥汇率调节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自动稳定器功能。五是强化风险防范化解。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处置风险,构建分级分段的银行风险监测、预警和硬约束早期纠正工作框架,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总体看,今年以来货币政策保持前瞻性、有效性、可持续性,根据形势变化合理把握节奏和力度,为经济回升向好创造了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货币信贷保持合理增长,上半年新增人民币贷款15.7万亿元,同比多增2.0万亿元;6月末人民币贷款、广义货币(M2)、社会融资规模存量同比分别增长11.3%、11.3%和9.0%。信贷结构持续优化,6月末普惠小微贷款和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余额同比分别增长26.1%和40.3%。贷款利率明显下行,6月新发放企业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加权平均利率分别为3.95%、4.11%,较去年同期分别低0.21个、0.51个百分点,处于历史低位。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人民币对美元汇率5月贬破7元,7月份又升值1.3%,结售汇行为理性有序,市场预期基本稳定。
当前我国经济已恢复常态化运行,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也要看到,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复杂严峻,发达经济体快速加息的累积效应继续显现,全球经济复苏动能减弱,国内经济运行面临需求不足、一些企业经营困难、重点领域风险隐患较多等挑战。我国经济具有巨大的发展韧性和潜力,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有利条件和积极因素不断积蓄,要保持战略定力,增强发展信心。下阶段,中国人民银行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结合起来,加大宏观政策调控力度,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充分发挥货币信贷效能,不断推动经济运行持续好转、内生动力持续增强、社会预期持续改善、风险隐患持续化解,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稳健的货币政策要精准有力,更好发挥货币政策工具的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稳固支持实体经济恢复发展。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保持货币供应量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同名义经济增速基本匹配。继续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完善央行政策利率体系,持续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和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的重要作用,促进企业融资和居民信贷成本稳中有降。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聚焦重点、合理适度、有进有退”,继续实施好存续工具,对结构性矛盾突出领域延续实施期限,持续加大对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等支持力度。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适时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发挥好金融在促消费、稳投资、扩内需中的积极作用,保持物价水平基本稳定。坚持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综合施策、稳定预期,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坚决防范汇率超调风险。切实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金融风险,统筹协调金融支持地方债务风险化解工作,稳步推动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

18
2023/08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了《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shujuju@cac.gov.cn。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5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数据管理局,邮编100048,并在信封上注明“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7日。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3年8月8日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及其他人身和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利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提供人脸识别技术产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承担社会责任,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不得利用人脸识别技术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秩序、侵害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第四条 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方可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实现相同目的或者达到同等业务要求,存在其他非生物特征识别技术方案的,应当优先选择非生物特征识别技术方案。
使用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辨识特定自然人的,鼓励优先使用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等权威渠道。
第五条 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或者依法取得书面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取得个人同意的除外。
第六条 旅馆客房、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及其他可能侵害他人隐私的场所不得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
第七条 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显著提示标识。
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的建设、使用、运行维护单位,对获取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非法泄露或者对外提供。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第八条 组织机构为实施内部管理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的,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图像信息采集区域,采取严格保护措施,防止违规查阅、复制、公开、对外提供、传播个人图像等行为,防止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或者被非法获取、非法利用。
第九条 宾馆、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经营场所,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使用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的,不得以办理业务、提升服务质量等为由强制、误导、欺诈、胁迫个人接受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
个人自愿选择使用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的,应当确保个人充分知情并在个人主动参与的情况下进行,验证过程中应当以清晰易懂的语音或者文字等方式即时明确提示身份验证的目的。
第十条 在公共场所、经营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远距离、无感式辨识特定自然人,应当为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为紧急情况下保护自然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并由个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主动提出。
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应个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远距离、无感式辨识特定个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应当将相关服务限定在最小必要的时间、地点或者人群范围内,不得关联与个人请求事项无直接必然相关的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 除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为紧急情况下保护自然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或者取得个人单独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人脸识别技术分析个人种族、民族、宗教信仰、健康状况、社会阶层等敏感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 涉及社会救助、不动产处分等个人重大利益的,不得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替代人工审核个人身份,人脸识别技术可以作为验证个人身份的辅助手段。
第十三条 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教育引导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不得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作为出入物业管理区域的唯一方式,个人不同意通过人脸信息进行身份验证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提供其他合理、便捷的身份验证方式。
第十五条 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处理人脸信息,应当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
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是否符合伦理道德;
(二)处理人脸信息是否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
(三)是否限于实现目的所必需的准度、精度及距离要求;
(四)采取的保护措施是否合法有效并与风险程度相适应;
(五)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人脸信息泄露、篡改、丢失、毁损或者被非法获取、非法利用的风险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六)可能对个人权益带来的损害和影响,以及降低不利影响的措施是否有效。
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应当至少保存三年。处理人脸信息的目的、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发生重大安全事件的,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应当重新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第十六条 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或者存储超过1万人人脸信息的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地市级以上网信部门备案。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及其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二)处理人脸信息的必要性说明;
(三)人脸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安全保护措施;
(四)人脸信息的处理规则和操作规程;
(五)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
(六)网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处理人脸信息,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备案信息发生实质性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终止人脸识别技术使用的,应在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除法定条件或者取得个人单独同意外,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不得保存人脸原始图像、图片、视频,经过匿名化处理的人脸信息除外。
面向社会公众提供人脸识别技术服务的,相关技术系统应当符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以上保护要求,并采取数据加密、安全审计、访问控制、授权管理、入侵检测和防御等措施保护人脸信息安全。属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还应当符合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应当尽量避免采集与提供服务无关的人脸信息,无法避免的,应当及时删除或者进行匿名化处理。
第十九条 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应当每年对图像采集设备、个人身份识别设备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检测评估,并根据检测评估情况改进安全策略,调整置信度阈值,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图像采集设备、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图像采集设备、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认证合格或者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
第二十一条 网信部门会同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加强对人脸识别技术使用的监督检查,指导督促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履行备案手续,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督促限期整改。
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网信、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网信、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应当依据职责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 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或者相关产品、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网信、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网信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