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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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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
摘要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国家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行重点保护,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中国政府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45号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21年4月27日国务院第1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21年7月30日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维护网络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国防科技工业等重要行业和领域的,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   第三条 在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下,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施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坚持综合协调、分工负责、依法保护,强化和落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下简称运营者)主体责任,充分发挥政府及社会各方面的作用,共同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   第五条 国家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行重点保护,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实施非法侵入、干扰、破坏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不得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   第六条 运营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基础上,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攻击和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维护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七条 对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者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二章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   第八条 本条例第二条涉及的重要行业和领域的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是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保护工作部门)。   第九条 保护工作部门结合本行业、本领域实际,制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规则,并报国务院公安部门备案。   制定认定规则应当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一)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对于本行业、本领域关键核心业务的重要程度;   (二)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带来的危害程度;   (三)对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关联性影响。   第十条 保护工作部门根据认定规则负责组织认定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及时将认定结果通知运营者,并通报国务院公安部门。   第十一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其认定结果的,运营者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保护工作部门。保护工作部门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重新认定,将认定结果通知运营者,并通报国务院公安部门。 第三章 运营者责任义务   第十二条 安全保护措施应当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十三条 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护制度和责任制,保障人力、财力、物力投入。运营者的主要负责人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负总责,领导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和重大网络安全事件处置工作,组织研究解决重大网络安全问题。   第十四条 运营者应当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并对专门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审查时,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 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评价考核制度,拟订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计划;   (二)组织推动网络安全防护能力建设,开展网络安全监测、检测和风险评估;   (三)按照国家及行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处置网络安全事件;   (四)认定网络安全关键岗位,组织开展网络安全工作考核,提出奖励和惩处建议;   (五)组织网络安全教育、培训;   (六)履行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保护责任,建立健全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保护制度;   (七)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设计、建设、运行、维护等服务实施安全管理;   (八)按照规定报告网络安全事件和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运营者应当保障专门安全管理机构的运行经费、配备相应的人员,开展与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有关的决策应当有专门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参与。   第十七条 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网络安全检测和风险评估,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整改,并按照保护工作部门要求报送情况。   第十八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发生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或者发现重大网络安全威胁时,运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保护工作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发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整体中断运行或者主要功能故障、国家基础信息以及其他重要数据泄露、较大规模个人信息泄露、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违法信息较大范围传播等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或者发现特别重大网络安全威胁时,保护工作部门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国家网信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运营者应当优先采购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规定通过安全审查。   第二十条 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提供者的技术支持和安全保密义务与责任,并对义务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运营者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等情况,应当及时报告保护工作部门,并按照保护工作部门的要求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进行处置,确保安全。 第四章 保障和促进   第二十二条 保护工作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明确保护目标、基本要求、工作任务、具体措施。   第二十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建立网络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汇总、研判、共享、发布网络安全威胁、漏洞、事件等信息,促进有关部门、保护工作部门、运营者以及网络安全服务机构等之间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   第二十四条 保护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制度,及时掌握本行业、本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状况、安全态势,预警通报网络安全威胁和隐患,指导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五条 保护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指导运营者做好网络安全事件应对处置,并根据需要组织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二十六条 保护工作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本行业、本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检查检测,指导监督运营者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完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 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国务院公安部门、保护工作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进行网络安全检查检测,提出改进措施。   有关部门在开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检查时,应当加强协同配合、信息沟通,避免不必要的检查和交叉重复检查。检查工作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被检查单位购买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八条 运营者对保护工作部门开展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检查检测工作,以及公安、国家安全、保密行政管理、密码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中,国家网信部门和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等应当根据保护工作部门的需要,及时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条 网信部门、公安机关、保护工作部门等有关部门,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确保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三十一条 未经国家网信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或者保护工作部门、运营者授权,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施漏洞探测、渗透性测试等可能影响或者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活动。对基础电信网络实施漏洞探测、渗透性测试等活动,应当事先向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优先保障能源、电信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运行。   能源、电信行业应当采取措施,为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运行提供重点保障。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卫,防范打击针对和利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四条 国家制定和完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标准,指导、规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   第三十五条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网络安全专门人才从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将运营者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技术人员培训纳入国家继续教育体系。   第三十六条 国家支持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防护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组织力量实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技术攻关。   第三十七条 国家加强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制定管理要求并加强监督指导,不断提升服务机构能力水平,充分发挥其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中的作用。   第三十八条 国家加强网络安全军民融合,军地协同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运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其认定结果时未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保护工作部门的;   (二)安全保护措施未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的;   (三)未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护制度和责任制的;   (四)未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的;   (五)未对专门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的;   (六)开展与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有关的决策没有专门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参与的;   (七)专门安全管理机构未履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的;   (八)未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网络安全检测和风险评估,未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整改,或者未按照保护工作部门要求报送情况的;   (九)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的;   (十)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等情况,未及时报告保护工作部门,或者未按照保护工作部门的要求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进行处置的。   第四十条 运营者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发生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或者发现重大网络安全威胁时,未按照有关规定向保护工作部门、公安机关报告的,由保护工作部门、公安机关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运营者采购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未按照国家网络安全规定进行安全审查的,由国家网信部门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处采购金额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运营者对保护工作部门开展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检查检测工作,以及公安、国家安全、保密行政管理、密码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检查工作不予配合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实施非法侵入、干扰、破坏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危害其安全的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一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第四十四条 网信部门、公安机关、保护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保护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开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检查工作中收取费用,或者要求被检查单位购买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产品和服务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网信部门、公安机关、保护工作部门等有关部门、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中获取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或者泄露、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应当查明运营者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查明相关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及有关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八条 电子政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存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还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中的密码使用和管理,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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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
摘要 【注册制改革迎大讨论!已有证监局召开座谈会征集意见 这些机制修订呼声最高】记者从其他渠道人士获悉,近期证监会、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地方证监局已注意到注册制下出现的“乱象”,或在酝酿深化改革。     注册制改革试点推进两年有余,制度整体平稳,实施有效。   券商中国记者独家了解到,近期有地方证监局向上市企业、拟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征询意见,主要了解有关注册制改革的建议,以向证监会反馈。   券商中国记者也从其他渠道人士获悉,近期证监会、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地方证监局已注意到注册制下出现的“乱象”,或在酝酿深化改革。   未来,注册制改革将何去何从,引发业内关注。   注册制走到沉思节点   注册制改革试点已实施逾两年,相关理念逐渐深入人心,市场化程度逐步提升,为后续改革创新提供宝贵经验。   但新的矛盾也在显现。比如有参与主体“穿新鞋走老路”,对注册制内涵理解不够透彻;注册制下,“新股上市首日不败”神话持续长达两年有余,价格机制未能真正发挥作用;各市场主体责任承担并不均衡等。   根据券商中国记者从知情人士处独家获悉,本周某地方证监局向拟上市公司、新上市的企业、券商、中介机构分别开展交流会,共有4场。该地方证监局局长、副局长等均有出席。   知情人士向券商中国记者表示,此次开展座谈会目的主要是倾听业内声音,讨论目前注册制遇到的问题,展望下一步方向,旨在给证监会建言献策。   事实上,券商中国记者从不同监管渠道获悉,无论是证监会抑或交易所、地方证监局,已经注意到目前新股发行中出现的乱象。多名业内人士向记者反映,随着各方矛盾逐渐放大,有必要重新审视相关制度的适用性。   一名深圳券商投行人士表示,从监管动向来看,近期监管层在向业内征询注册制改革意见。“主要是讨论大方向的问题,我们感觉到可能是为未来推动注册制进一步深化改革做准备。”   修订新股定价制度呼声高   在券商投行人士看来,新股定价制度修订已变得迫在眉睫。   据了解,7月新股读客文化的上市情况备受市场关注,该公司以1.55元发行价格创下创业板开板以来新低,但上市首日高达1943%的涨幅同样创下本世纪最高记录。行情极致演绎令市场热议IPO价值发现机制失效。除读客文化以外,新股发行价格和发行市盈率持续走低,上市公司募资不足逐渐成为常态。   在前述提及的某地方证监局组织的座谈会中,部分券商人士就提出新股定价制度的漏洞。   知情人士向券商中国记者透露,有券商投行人士反映,新股询价环节中有大量询价机构在最后几分钟内“集中报价”,且报出的价格普遍为低价,存在明显的抱团报价嫌疑。   谈及抱团报价问题,华南一名券商投行人士向券商中国记者解释,目前已经形成询价机构集中报低价的情况。“比如发行人的上市标准采用10亿市值,那询价结果可能就比10亿多一点。基本上机构投资者算准结果,既不会让发行人出现发行失败情况,但机构又可以在新股筹码上赚更多的钱。”   这也导致路演推介可能失效。在上述地方证监局组织的座谈会上,有券商投行人士称,投行辛辛苦苦写出几百页招股说明书,机构投资者很少认真看完。券商在向询价机构开推介会时,有投资者提问发行人的业务和产品主要是做什么,这就说明代表机构投资者的提问者,对发行人基本情况都没进行了解。   对此,有券商人士对新股询价制度提出建议,比如取消“剔除10%最高报价”,或是允许新增剔除一定比例的最低报价。也有建议称,保荐机构可向询价机构提供报价区间,要求最低价不能突破该区间的下限。   根据券商中国记者此前从有关人士处了解到的信息,监管部门拟从优化规则和加强监管两方面采取相关措施,维护良好发行秩序:   第一根据市场形势变化,完善股票发行定价、承销配售等相关制度规则,优化报价流程,平衡好发行人、承销机构、报价机构和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推动市场化发行机制更有效发挥作用。   第二加强报价机构监管,规范报价行为,重点加大对串价等干扰发行定价行为的打击力度,及时出清不专业、不负责任的机构,督促报价机构完善内控机制,提高发行承销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呼吁审核过程应坚持重要性原则   注册制审核尺度的问题,也受到券商投行人士的关心。   据了解,今年1月31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IPO信披质量抽查,不久撤回率高达80%,引发市场广泛关注。   上半年投行人士普遍反映,审核收紧。为保证项目质量,有地方证监局提出,对于辅导工作要求基础上不放松、质量上不含糊、申报上不冒进、行动上不放弃。具体到监管举措中,要求投行严查发行人资金流水,取得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人所有银行卡等。   深圳有拟上市公司高管向券商中国记者表示,为应对投行持续提出的各类核查要求,已感到身心俱疲。“上市过程像被扒层皮。”   年初,证监会还出台《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旨在查代持和利益输送,彼时有投行反映工作量巨大,穿透以后多达几十层架构;PE机构感到受挫。后来监管政策有所纠偏,明确拟IPO企业股东穿透核查的底线为10万股或持股比例0.01%。   在前述提到的某地方证监局组织的券商座谈会中,有与会券商就谈到,注册制的审核要求变化较多。   会上有头部券商表示,今年春节以后,该公司接到赴港上市的需求明显增加,主要因为国内注册制审核从严以后,企业感觉预期不明朗,更愿意去香港上市。这也意味着,部分上市企业资源或分流至境外。   据了解,早在今年4月,中金公司首席执行官黄朝晖在公开场合谈及做香港市场和A股项目的体验时就表示,“基本上做一个A股项目,是香港市场项目的4-5倍工作量”,因为这些原因,很多项目有天然倾向在海外上市。他还谈到,国内投行要承担无限责任,需要预先赔付,然后再打官司,所以很多外国同行就不做这样的项目。   招商证券投行委在《资本市场前沿》撰文也提到,事前审核范围和深度增加客观上确实能够减少恶性造假案例,但随着IPO审核问询问题数量的增长和核查范围的扩大,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工作量也越来越大,导致有些优质企业无法承受国内IPO核查程序要求的范围和深度而选择海外上市。   该文建议,适当减少事前审核范围和深度,审核过程中坚持重要性原则,增加审核包容度,对于事后发现存在重大问题的项目和企业予以严厉处罚,以此降低社会整体工作量,吸引优秀企业在国内上市。   中介机构责任边界亟待明确   此外,围绕中介机构责任边界的讨论,已经成为今年以来的热门话题。有业内人士谈到,目前券商、会计所、律所等均是资本市场“看门人”,但当前重罚券商,不处罚或少处罚其他中介机构,容易助长“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今年“五洋债”一审判决结果、华泽钴镍虚假陈述案二审判决、中安消虚假陈述案二审判决等案件,也引发了业内对中介机构责任边界强烈关注和热议。   招商证券投行委撰文表示,中介机构责任承担的程度,应与过错程度相匹配,而非简单的连带责任,以促进各方的良性互动发展。券商、会计师、律师、评级机构要各尽其职、各负其责,权与责相匹配。   对于如何界定中介机构应承担多少比例的连带赔偿责任,多名业内人士呼吁最高院能出相关司法解释。   深圳一名券商投行人士表示,一方面中介机构责任边界不清;另一方面正由于边界模糊,所以各方会进行大量重复工作,保荐机构也要干律所和会计所的活。   券商中国记者此前从券商人士获悉,中国证券业协会在7月底就修订《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向各家券商征求意见。中国证券业协会彼时表示,有必要进一步明确保荐机构执业重点,在保荐机构对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全面核查验证”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各中介机构专业优势,适度减少保荐机构与其他中介机构之间的重复工作。   根据征求意见稿,此次修订最大变化在于细化需要保荐机构进行复核的“重大事项”的标准。   “看了征求意见稿后,不确定未来在实务上是否能真正减少与其他中介机构的重复工作,这次协会是对业内一次比较好的回应。但在中介机构责任边界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厘清。”华南一家小型券商投行人士表示。 文章来源:券商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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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
摘要 【人民银行明确下半年货币政策操作思路:不搞“大水漫灌” 聚焦实体经济】人民银行7月30日召开2021年下半年工作会议,明确了下半年重点任务,对货币政策操作思路进行了最新定调。会议要求,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保持宏观政策稳定性,坚持不搞“大水漫灌”,增强前瞻性有效性,稳健的货币政策继续聚焦支持实体经济。   人民银行7月30日召开2021年下半年工作会议,明确了下半年重点任务,对货币政策操作思路进行了最新定调。会议要求,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保持宏观政策稳定性,坚持不搞“大水漫灌”,增强前瞻性有效性,稳健的货币政策继续聚焦支持实体经济。   与此同时,要大力推进改革开放,加强公正监管,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促进外贸外资稳定增长,巩固经济稳中向好态势,确保完成全年发展主要目标任务,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有效的金融支持。   坚持稳字当头基调不变,会议明确下半年工作重点包括:稳健的货币政策要灵活精准、合理适度,整体协同、加快完善绿色金融体系,切实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持续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保持高压态势等。   聚焦支持实体经济   货币政策稳字当头   在货币政策总基调方面,会议明确,坚持稳字当头,稳健的货币政策要灵活精准、合理适度。搞好跨周期政策设计,把握好政策实施的节奏和力度。   会议要求,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引导贷款合理增长,保持货币供应量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同名义经济增速基本匹配,保持宏观杠杆率基本稳定。持续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促进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深化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基本稳定。   会议还要求,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制造业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力度。统筹推进普惠金融与绿色金融、科创金融、供应链金融等融合发展,完善金融支持科技创新政策体系。持续做好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和金融帮扶工作。   在持续加强宏观审慎管理方面,会议要求,健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适时发布宏观审慎政策指引。分步开展宏观审慎压力测试,建立逆周期资本缓冲评估机制并开展年度评估。实施好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推进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加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   会议还提出,进一步有序推进金融开放,深化重点领域金融改革,持续稳慎推进人民币国际化,深化对外货币合作,发展离岸人民币市场,稳妥推进数字人民币研发试点。   完善绿色金融体系   推动碳减排支持工具落地生效   今年以来,绿色金融体系加快发展。人民银行研究设立碳减排支持工具,发布了新版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银行间市场推出碳中和债券,建立与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激励相容的评价机制,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   人民银行近日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二季度末,本外币绿色贷款余额13.92万亿元,同比增长26.5%,比一季度末高1.9个百分点,其中,投向具有直接和间接碳减排效益项目的贷款分别为6.79万亿元和2.58万亿元,合计占绿色贷款的67.3%。   展望下半年的绿色金融支持政策,会议明确,要整体协同、加快完善绿色金融体系。推动碳减排支持工具落地生效,向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引导金融机构为具有显著减排效应重点领域提供优惠利率融资。   同时,扎实推进碳排放信息披露和绿色金融评价。加强气候风险管理,有序开展气候风险压力测试。加强对绿色金融重点问题调查研究。   指导平台企业全面整改   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保持高压态势   今年以来,人民银行推动平台企业金融业务规范发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非法活动。约谈从事金融业务的头部平台企业,督促其全面落实金融监管、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关要求,深入开展自查和整改。   会议要求,督促指导平台企业对照监管要求全面整改,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保持高压态势。坚持同类业务同类机构一视同仁,确保按时保质落实整改,保持业务连续性和企业正常经营,保持对广大人民群众的金融服务质量不下降。   根据会议内容,目前9家“明天系”金融机构清产核资全部完成。后续,为切实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会议要求,密切监测、排查重点领域风险点。落实重大金融风险问责、金融风险通报等制度。强化地方党政风险处置属地责任。推动做好重点省份高风险机构数量压降工作。   会议还明确,将推动出台《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加强个人数据和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完善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严厉打击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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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内首次降准今日正式执行。   针对本次降准,央行货币政策司司长孙国峰7月13日在国新办举行的上半年金融统计数据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本次全面降准降低了金融机构的资金成本每年约130亿元,通过金融机构传导可促进降低社会综合融资成本。   “此次降准不会对流动性环境产生较大影响。”中国银行研究院研究员梁斯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原因在于,一是7月15日有4000亿元MLF到期,这将回笼部分流动性。二是7月中下旬将迎来税期高峰,由于缴税会对市场产生明显的“抽水”效应,适度加大流动性投放操作会起到“提前预防”的效果,金融机构将有充足的资金用于缴税,这有助于避免税期对流动性总量形成干扰,继而对货币市场利率带来压力,干扰市场预期。   就此次降准产生的影响,苏宁金融研究院宏观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陶金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首先从银行体系流动性看,此次降准释放长期资金,补充流动性,同时通过加强资金和信贷引导让资金流入实体经济薄弱部门,有助于经济复苏的企稳。   同时,陶金认为,此次降准在全面释放流动性、输送“弹药”的同时,预计还会配合继续加大宏观审慎政策向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的倾斜和政策条款细化,长效鼓励商业银行去竞争小微企业融资业务。   “降准通过向金融机构注入稳定资金,促进综合成本下降,有望带动LPR调整,但MLF利率和价格传导时滞可能制约其下行空间。因此需要关注本月LPR报价,其变动情况将影响后续的货币政策调节力度以及中长期利率走势。”中信证券研究所副所长、首席FICC分析师明明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浙商证券研报也认为,通过降准置换到期MLF的方式可降低银行综合资金成本,进而引导至LPR及实体部门融资成本下行,后续存在LPR下降可能性,可类比的典型案例如2019年9月份央行采取全面降准,当月虽然并未调降MLF利率,但1年期LPR报价下降5BP,即反映出降准降低了银行整体资金成本。   孙国峰表示,下一阶段,货币政策将坚持以我为主、稳字当头,坚持货币政策的自主性。根据国内经济形势和物价走势,把握好政策力度和节奏,兼顾内外均衡,有力支持实体经济。同时也会密切关注国际经济金融形势变化,以我为主,开展国际宏观政策协调,共同发出正向声音,促进全球经济稳定恢复。   官方回应:   李克强:坚持不搞“大水漫灌” 近期实行的降准措施要体现结构性   为何突然全面降准?央行最新发声 后续货币政策取向也有回应!这件大事正在推进   市场解读:   谁的“降准利好”?各板块迎来大涨 银行却连续下跌 什么原因?   全面降准后 A股还能涨多久?七大券商研判后市 这两大方向有望受益   机构观点:   华创证券:本轮货币政策变化的核心验证点在今天!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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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
摘要 【工信部:持续健全完善汽车标准体系 为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2021年汽车标准化工作,将深入贯彻落实《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智能网联汽车)》等要求,进一步聚焦重点领域、注重协同创新、强化应用牵引,持续健全完善汽车标准体系,为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工信部)       2021年汽车标准化工作,将深入贯彻落实《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智能网联汽车)》等要求,进一步聚焦重点领域、注重协同创新、强化应用牵引,持续健全完善汽车标准体系,为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一、强化规划引领,注重顶层设计   1、加快“十四五”标准体系建设。按照国家战略规划和汽车专项规划要求,完成汽车行业“十四五”标准体系建设方案,建立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十四五”标准体系,并明确分阶段具体建设目标。   2、完善汽车标准化工作路线图。发布《中国电动汽车标准化工作路线图》(第三版),并做好宣贯和实施工作;结合自动驾驶技术应用情况,启动先进驾驶辅助系统标准制定路线图(第二版)修订工作。   3、研究建立汽车行业智能制造标准体系。贯彻落实国家智能制造总体建设规划部署,构建涵盖基础共性、关键技术和细分应用等具体领域的汽车行业智能制造标准体系。   二、聚焦重点领域,优化标准供给   (一)加快战略性新兴领域汽车标准研制   1、新能源汽车领域。强化电动汽车安全保障,开展电动汽车整车、动力电池及换电等安全标准实施效果评估,推动传导充电安全要求、碰撞后安全要求等标准发布实施。注重电动汽车整车综合性能提升,加快电动汽车动力性、远程服务与管理、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等标准制修订。聚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使用环节,推动燃料电池电动汽车能耗及续驶里程、低温冷启动、动力性能、车载氢系统、加氢枪等标准制修订。加快关键部件创新突破,开展动力蓄电池、超级电容器、驱动电机系统、绝缘栅双极型晶体管(IGBT)模块等标准制修订。支撑换电模式创新发展,推动换电车辆车载换电系统互换性、换电通用平台、换电电池包及其附件、电池包与车辆和换电站通信等标准预研。支撑电动汽车绿色发展,开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通用要求、可梯次利用设计指南等标准预研,完成动力电池回收服务网点标准制定。   2、智能网联汽车领域。适应新技术发展趋势,加快推进整车信息安全、软件升级、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和制定工作;强化基础性标准支撑,完成智能网联汽车术语定义推荐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启动并持续推进信息安全工程、操作系统等基础类标准制定工作;紧跟行业技术应用情况,完成驾驶员注意力监测、车门开启提醒等辅助驾驶系统的审查和报批工作,推动组合驾驶辅助、自动泊车等重点功能标准制定工作;围绕智能网联汽车多场景应用,加快自动驾驶应用功能要求和场地、道路试验方法等标准的制定出台,研究港口、配送等特定应用需求相关标准;针对自动驾驶功能使用差异性,开展自动驾驶功能产品说明书、自动驾驶使用者培训等方面的准化需求探索与研究。   3、汽车电子领域。重点推进车载事故紧急呼叫、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免提通话及语音交互等标准的立项及研制工作,加快无线通信终端、毫米波雷达、激光雷达、主/被动红外探测系统等关键通信及感知部件标准的制修订进程,深入开展车用芯片、车用存储器、车用传感器等核心半导体和元器件标准研究;统筹推进基础通用类电磁兼容标准制修订工作,启动电磁兼容性要求和试验方法、整车天线系统性能评价等标准的制修订预研;有序推进功能安全、预期功能安全、功能安全审核评估方法、ASIL等级确定方法等基础支撑类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加快车载以太网标准体系建设及标准项目研究工作;开展电驱动系统车规环境评价、48V供电系统电气要求等国际标准转化工作。   (二)持续完善传统汽车与基础领域标准   4、汽车节能领域。启动下一阶段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标准、电动汽车能量消耗率限值标准的预研及立项;持续推进轻型、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修订,完成重型商用车辆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标准的审查和报批;开展高效电机、停缸技术等乘用车循环外技术装置评价方法标准的预研;完成轻型汽柴油车、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和纯电动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标准的制定。   5、传统整车领域。协调推进整车定义、分类相关标准研究,完成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标准修订。对标国际标准相关要求,组织开展整车性能测试、参数测量、驾乘操控舒适性等标准预研。立足汽车车外噪声污染控制,积极推进整车异响、主动降噪、倒车提示音等标准研究。围绕货运设备和运输模式转型发展,修订完善半挂车、主挂连接互换性等相关标准。加强高压压缩天然气汽车(CNGV)标准研究,做好相关标准制修订。   6、汽车安全领域。重点开展行人保护、汽车前后端保护、乘用车顶部抗压强度、侧面碰撞保护、后碰撞安全要求、安全带和约束系统、儿童约束系统、外部凸出物、客/校车座椅强度等整车及零部件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修订完善,推进被动安全标准要求升级。开展驾驶员前方视野、防盗装置、乘用车外部防护、车辆事故救援指南等标准预研及制修订,提升一般安全标准要求。聚焦行业痛点和管理需要,推动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评估修订,开展牵引车和汽车列车匹配性相关标准预研,稳步推进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标准修订,加快乘用车制动系统标准修订,开展悬架V形推力杆、高度控制阀、乘用车空气悬架等关键部件标准研究。   (三)开展绿色低碳及智能制造相关标准研究   7、绿色低碳领域。完善汽车生产过程清洁化、生命周期能源低碳化、产品设计绿色化标准子体系,汽车再制造及再利用标准子体系,车用动力电池综合利用标准子体系,开展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全生命周期碳排放及核算办法系列标准的研究,推动汽车清洁化生产和使用。   8、智能制造领域。以推进智能化技术在汽车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仓储物流、经营管理、售后服务等关键环节深度应用为重点,研究制定汽车行业智能制造领域的术语和定义、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评估要求、汽车行业标识应用指南等基础标准,以及大规模个性化定制、新能源汽车数字化车间、汽车行业工业控制系统安全管理要求等关键技术相关标准;考虑标准化工厂和数字化工厂建设需求,开展数据采集流转和分析、生产工艺及工序、虚拟仿真、数字化系统、规模化定制等相关标准研究。   (四)研究制定摩托车领域技术标准   9、摩托车领域。根据摩托车行业技术发展趋势及产业发展需求,开展摩托车联网及电子防盗相关标准研究;完善摩托车轮毂电机标准体系,开展高速电机系统标准研制;加快电动摩托车与外部电源传导连接安全要求标准制定立项;组织电动摩托车充换电系统系列标准研究。   三、深化国际合作,加强标准法规协调   1、发挥多双边合作机制作用。充分利用已经建立的多双边合作机制平台,聚焦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等领域,组织标准化路线图合作研究,共同提出国际标准法规提案,联合开展相关测试验证活动。贯彻落实“一带一路”国家战略,通过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组建专家组、开展系列培训等方式,促进国内外标准化机构间的对话合作,积极推动中国标准“走出去”。   2、深度参与全球技术法规制定。切实履行联合国世界车辆协调论坛(WP.29)框架下自动驾驶与网联车辆工作组副主席以及自动驾驶功能要求、电动汽车安全、电动汽车与环境、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噪声等非正式工作组联合主席及副主席职责,深入参与各工作组框架下技术法规的制定与协调,推动电动汽车安全第二阶段全球法规发布实施,全面参与动力电池耐久性、燃料电池安全等全球技术法规的研究制定;持续推进智能网联汽车法规框架完善和具体技术法规制定,深入参与自动驾驶验证方法(VMAD)、数据记录系统(EDR/DSSAD)、信息安全和软件升级 (TFCS/OTA)、自动转向功能(ACSF)等国际法规协调;深度参与联合国法规UN R117(轮胎滚动噪声、滚阻和湿抓地)修订工作,积极贡献“中国方案”。   3、加强国际国外标准协同。密切跟踪国际标准化组织道路车辆委员会(ISO/TC22)和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动车辆电能传输系统委员会(IEC/TC69)及其下属工作组的标准化工作进展情况,完成IEC/SMB/SEG11未来可持续交通系统评估组研究任务。履行ISO自动驾驶测试场景工作组召集人职责,推动自动驾驶测试场景系列标准制定工作,明确测试场景标准后续工作计划,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共同推动标准立项和制定工作。加快汽车外部灯具防雾涂层应用和安全玻璃材料透光度确定方法两项国际标准工作进程,重点推进整车及零部件EMC测试、乘用车外部保护、负压救护车等中国牵头的国际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   文章来源:工信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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