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彭博社援引消息人士报道,小米公司已经授权中信证券处理其CDR(中国预托证券)事宜,计划下个月在香港进行IPO。
一位消息人士透露,小米可能最快于下个月提交IPO申请,目标估值大约为1000亿美元,这位消息认识拒绝透露身份。该消息人士还透露,小米很可能在香港完成IPO之后进行CDR,而规模目前尚未确定。
小米有可能打破2014年阿里巴巴250亿美元IPO的记录,成为规模最大的一次IPO。小米公司的估值曾一度接近450亿美元,但是该公司在2016年遇到了挑战,随后他们重塑了自己的销售模式,并且进军印度市场,在当地与三星等主要竞争对手进行了厮杀。凭借这两个举措,该公司的业务实现了反弹。据消息人士透露,小米已经选择了摩根士丹利、高盛、瑞士信贷以及德意志银行作为其IPO的承销商。
中国政府一直在鼓励本土科技企业发行CDR,以便投资人可以对当前中国发展速度最快的企业进行投资。此前阿里巴巴和百度都选择在纽约进行上市,因为纽约的监管更加灵活,而且能够接触到大量的海外资本。CDR的最终规则目前尚未颁布,这有可能会让小米无法在香港上市的同时在大陆地区发行股份。
此前据香港经济日报报道,小米有望成为香港首批“同股不股权”上市公司。报道称,小米已基本准备就绪,将会趁联交所下周公布上市制度咨询结果完成最后拼图,最快5月初提交申请在港上市,然后考虑以CDR在内地上市事宜。
报道还称,小米最近数月不乏上市前股东售股活动,售股价格显示公司估值介乎650亿至700亿美元。此前,曾有多个小米估值的版本出现,比如1000亿美元,甚至2000亿美元,小米方面都未进行置评。
针对此次港媒的报道,小米方面仍旧如往前态度,表示不予置评。
在经历2015年和2016年的业绩低迷之后,小米在2017年重新崛起被外界认为是很好的IPO时间点。
2017年年初,小米董事长兼CEO雷军定下了出货7000万台、营收超千亿的目标。小米在2017年10月就实现了此目标。
对于2018年,雷军定下了1亿台的出货目标。他还提出了小米2018年要进入世界500强,在2017年的《财富》世界500强排名中,排名第500名的AutoNation公司的营收为216.09亿美元,约合人民币1434亿元。这意味小米2018年的营收目标可能要在1400-1500亿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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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2018/04
中国金融机构发展迎来特殊时刻。一方面,对外开放不断加速,市场准入持续扩大,外资持股比例限制今年有望放开;另一方面,对金融机构股东的监管、金控集团的监管,以及金融市场大数据的建设都在加速进行,“穿透式”监管理念正在以出台具体政策的方式快速落地。
自今年1月份以来,监管部门依次出台了银行、保险、证券机构的股权管理规定,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实行全面穿透。与此同时,国务院办公厅9日下发《关于全面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要求加快推动建立覆盖所有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和金融活动的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
兴业银行、华福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认为,监管层出台的银行、证券、保险金融机构股权管理规定,内容虽有差异,但大部分原则相同,体现了大一统的思路。在他看来,银证保出台的规则都无一例外的将“穿透原则”落实到了金融机构股权管理方面。
今年1月,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所有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股权结构、股东资质等进行了规范。两个月后,银监会发布配套文件,对存量股权结构违规与违规授信情况的处理细化了规定,明确了整改要求。
3月7日,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对保险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结构、股东资质和行为规范等明确了要求。3月30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对规范证券公司股权结构管理及股东准入要求等规范,公开征求意见。
至此,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均已出台其负责范围内金融机构的股权管理相关办法或规定,金融机构股权管理基本实现全覆盖。
“目前证券公司的管理规定还在征求意见,没有明确存量问题如何处理,预计会类似银监会此前的做法,在新规吸收反馈意见正式发布之后,以’打补丁’的方式公布实施。”鲁政委分析,比较可以发现,三个规定对金融机构具有控制权股东的资质都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对关联交易、股权代持、杠杆资金收购也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以证券公司为例,控股股东净资产要求大幅提高,从此前《证券法》规定的主要股东净资产达到2亿元即可,提高到净资产水平1000亿元;盈利要求明确,主要股东需连续3年盈利,控股股东应连续5年盈利;调整股东持股比例限制,单个非金融企业实际控制证券公司股权的比例不得超过1/3;严格限制关联交易,证券公司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得要求证券公司为其或其关联方提供融资或者担保,等等。
更明显的“穿透要求”,体现在限制“曲线入股”和要求入股必须是自有资金方面。
比如证券业,证监会要求“拟入股股东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最终权益持有人”;原则禁止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投 资基金等理财产品成为证券公司的股东或者证券公司股东 实际控制人链条中的任何一环;同时,禁止股权代持,要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的股权”。
在入股资金来源方面,证监会要求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不得以委托资金、负债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证券公司。
“穿透式”监管理念不仅体现在金融机构股权监管方面,还体现在各类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上。
4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称,金融业综合统计是国家金融基础设施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要求加快建立覆盖所有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和金融活动的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根据安排,人民银行将负责统筹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并牵头成立统筹金融业综合统计管理工作小组。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金融系统开展了一系列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探索,金融业综合统计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统计和公布社会融资规模,2017年开始测算宏观杠杆率,对评估经济运行的风险状况提供了支持,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制度建设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
同时,金融业综合统计也遇到了一些突出问题,包括统计制度存在割裂,数据标准不统一,统计技术手段单一,数据组织分散,信息归集和使用难,共享机制不完善;交叉性金融活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关键领域统计监测不足,风险预警数据不敏感;宏观风险统计基础较为薄弱,政策效果评估数据不充分;部分金融活动游离于金融统计体系之外,基础数据不健全等。
《意见》提出七大方面目标。一是建立交叉性金融产品统计,有效统计监测跨行业、跨市场、跨部门金融活动;二是建立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统计,全面掌握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对金融体系的影响程度,及时发现风险传导节点和重大风险隐患。
三是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统计,支持内部关联交易判断和外部风险传染识别;四是编制金融业资产负债表,完善金融资金流量、存量统计,摸清金融业家底,强化宏观杠杆率监测基础;五是开展普惠金融、绿色金融等统计,反映金融体系对国民经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
六是建立并完善债券市场统计等金融基础设施统计,有效识别市场风险及其传染渠道;七是建立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地方金融组织统计,以及互联网金融统计,加强对风险防控薄弱环节的统计监测。
华创策略首席分析师王君表示,金融开放是大趋势,未来金融开放包括人民币的国际化,和人民币资产的国际化。在此之前,需要把金融基础设施搭建起来,把金融外资机构引进来。通过他们的资金渠道和管理方式,把前期的工作做好。
“今年金融开放,又主要是在金融机构股权方面。”王君认为,目前金融监管框架呈现从分业向混业转移的趋势,在日趋混业的监管之下,更需要有统一的框架、统一的数据收集,这既是监管架构的搭建过程,也是金融去杠杆的一部分。
第一财经

10
2018/04
据报道,3月份信贷新增规模或升至1.8万亿元 机构预计M2增速为9.1%。针对3月份的信贷新增规模,机构普遍认为,将季节性回升,且表外转表内的趋势仍将延续。3月份信贷新增规模至少在1.1万亿元以上。与此同时,信贷增量的反弹等因素共同支撑下,M2增速或进一步反弹至9.1%附近。也有机构的预测更为乐观。国海证券发布的报告显示,预计3月份新增人民币贷款达1.8万亿元,超出市场预期。
针对3月份的信贷新增规模,机构普遍认为,将季节性回升,且表外转表内的趋势仍将延续。3月份信贷新增规模至少在1.1万亿元以上。与此同时,信贷增量的反弹等因素共同支撑下,M2增速或进一步反弹至9.1%附近。
“历年3月份的表外融资规模往往较高,因此3月份表外融资向表内转移的压力较大,或将带动新增信贷规模达到1.5万亿元。”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华福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表示。
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昨日表示,3月份新增贷款量环比应较2月份有所回升,因为2月份信贷增量受假期影响较大。然而3月份开始,国内债券发行逐渐开始增加,1月份-2月份债券发行约4.85万亿元,而3月份债券发行已超3.75万亿元。尽管银行通常优先考虑信贷投放,但银行业金融机构债券配置增多,会影响信贷投放。同时,金融去杠杆后,部分表外融资需求又逐渐参与到竞争表内融资需求的队列中来。综合预计,3月份的信贷增速保持稳定的可能性较大,信贷增量约为1.25万亿元。
3月份原中国银监会下发《关于调整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的通知》,将银行的拨备覆盖率要求由150%调整为120%-150%,贷款拨备率监管要求由2.5%调整为1.5%-2.5%。上述报告显示,拨备覆盖率的下调一方面有利于银行处理不良贷款,配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处理僵尸企业;更重要的是有利于银行增加资本金,为表外资产回表做好准备,这也是对于3月份贷款预测偏高的重要原因。
连平认为,3月份的M2则主要受三方面因素影响:一是信贷增量的反弹;二是财政存款的下放;三是债市短期的利率回落行情,增加了机构配置的动机。三方面因素可能共同支撑M2增速进一步反弹至9.1%附近。
行业专家认为,央行今年第一季度的货币政策总体不紧,超储率同比均处在上行区间,基础货币的增加有利于广义货币M2的增速维持稳定,预测3月份M2增速为8.8%,M2依然处在扩张区间。M1增速在2月份春节因素的影响下出现较低增长,随着春节因素过去,3月份M1大概率将会反弹,预计3月份M1增速为12.5%。
证券日报

04
2018/04
日前,备受关注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资管新规”)获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深改委)审议通过,这意味着资管新规即将进入实质性落地阶段,资管行业也将随之迎来统一监管时期。根据此前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监管思路,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银行理财产品未来大概率转化为“净值型”。
会议指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要立足整个资产管理行业,坚持宏观审慎管理和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相结合,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的类型统一监管标准,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限度消除监管套利空间,促进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发展。
这也是此前监管态度的延续。事实上,去年11月份,央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资管新规将遵循按产品类型统一监管标准、消除监管套利的主要原则,打破刚兑,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一方面强调了统一规制,实现了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同一类型的资管产品适用同一监管标准,减少监管真空和套利;另一方面在净值型管理、打破刚性兑付、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第三方独立托管等方面制定了非常严格的规定,强调穿透式监管。
目前,已经有地方银监局“喊话”银行,理财业务趁早转型。例如,北京银监局在2018年工作会议上指出,要趁早开始理财业务转型,主动压缩非标债权,严格规范交叉金融产品。
但从目前来看,各家银行发行的净值型产品占比偏低。从17家全国性商业银行处于存续期的理财产品来看,传统的封闭式非净值产品仍旧占较大的比重,而净值型产品占比几乎可以被忽略不计。
从2017年下半年开始,银行业已经落实理财产品净值化转型。今年以来,银行的净值型理财产品发行量明显增加。根据中国理财网披露的数据,募集起始时间在今年一季度的净值型银行理财产品共计433只,而2017年同期,净值型理财产品仅有63只,而且其中大多数为外资银行的产品。但是,相比于同期接近27000只的理财产品总量,净值型产品的占比仅为1.6%左右。
“净值型理财产品与开放式基金类似,没有准确的预期收益率,用户在开放期内可以进行申购赎回”,一些股份制银行支行理财经理透露,由于风险相对较高,客户一直不太“感冒”,传统型理财产品目前依旧被多数客户接受。而大部分投资者表示,“净值型理财产品的收益波动太大,还不如购买非保本理财产品或者基金产品。”
一些分析师表示,资管新规无论对银行还是投资者的影响都非常大,未来银行理财市场将发生重大的变革。“打破刚性兑付和净值化转型已经提了很多年,但此前很难开展,谁也不愿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但资管新规正式实施后,银行必须转型,投资者也不得不去适应。”
就监管层对理财产品净值化管理的要求来看,预计未来超九成的银行理财产品将在政策推动下转换为净值型。作为资管行业的"老大哥",银行资管条线需对当前业务模式进行重大调整。其中产品净值化转型的要求更是凸显了监管对当前预期收益模式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审慎态度,银行理财的净值化转型已迫在眉睫。随着监管要求的明确,未来可能90%以上的银行理财产品将转型为净值型产品。
证券日报

03
2018/04
3月30日晚间,证监会就《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据观察,此次修改IPO管理办法的核心在于未来创新型企业的IPO将不受盈利约束。
对此有券商分析师认为,此次对IPO管理办法的修改是近阶段相关让资本市场支持新型产业政策基调的延续,预计未来在A股市场将增加创新企业供给。
具体来看,据证监会披露,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的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国证监会根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认定的试点企业,可不适用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
而第(一)项规定为,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第(五)项规定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在《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国证监会根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认定的试点企业,可不适用前款第(二)项规定和第(三)项“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规定。
而第(二)项规定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而第(三)项规定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二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经过此次修改,未来这两项IPO管理办法将不再对IPO创新企业的盈利情况作出具体要求,换句话说,此次修改为那些尚未盈利的创新企业实现IPO提供了可能。不过这些企业也须是根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认定的试点企业。
对此次证监会修改IPO管理办法,有大型券商首席策略分析师认为,此次对IPO管理办法的修改是近阶段相关让资本市场支持创新企业政策基调的延续,符合市场预期,但改革推进速度超出预期。可以预见的是,未来在A股市场,增加创新企业的供给是大势所趋。
对于此次修改IPO管理办法的长远意义,招商证券策略团队发布最新观点认为,未来即使没有盈利,但具备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企业也可以通过IPO的方式上市。这将鼓励PE/VC企业投资高科技企业,而有关公司也更有动力去通过再融资的方式获得资金,实现更大力度的研发投入和规模扩张,最终实现多方共赢的局面。此外,经监管层筛选和支持的高科技企业,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二级市场的投资风险。
有投行人士表示,虽然此次办法的修改放宽了对IPO企业盈利的要求,但能享受到政策试点的企业也是要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且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
某位专门负责TMT业务的资深投行保荐人指出,此前A股的IPO管理办法不允许前期投入大、持续亏损的创新企业上市,不过这类企业一旦进入盈利周期,其盈利规模的增速会比较快,这也导致国内投资人难以分享这类企业快速成长的红利。
同时,他认为,此次新政策出台也对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关于开展创《意见》也对投资者保护做出了具体的安排。如《意见》中指出:“尚未盈利试点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企业实现盈利前不得减持上市前持有的股票。”“发行存托凭证的,应确保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权益与境外基础股票持有人权益相当,由存托人代表境内投资者对境外基础股票发行人行使权利。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试点企业应确保境内投资者获得与境外投资者相当的赔偿。”
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