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新闻办公室6月26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有关情况。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管二司司长吴萌表示,多措并举,拓宽多元化的退出渠道。比如说,我们正在开展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实物分配股票试点,允许将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通过非交易过户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分配,这样既丰富了退出的渠道,也有利于缓解对市场的冲击。再如,我们先后在七个地方,包括北京、上海、广东、浙江、宁波、江苏、安徽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私募基金的份额转让试点工作,目前已经完成私募份额转让232亿元。私募份额的质押融资316亿元,这项试点工作也将会有利于支持二手份额转让基金,也就是我们所说的S基金的进一步发展。
发布会实录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
我的问题是创业投资的退出机制一直是各界关注的重要问题,也影响到了创业投资的成效,请问在拓宽退出渠道和优化退出流程方面有什么考虑?谢谢!
吴萌:
谢谢您的提问。退出机制是各个方面都普遍关注的,同时也是需要系统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这次《措施》的第五部分主要是从拓宽创业投资退出渠道,优化创业投资基金退出政策这两个方面做了相应的安排。近年来,证监会高度重视这个问题,不断深化资本市场的改革和开放,努力为缓解“退出难”提供良好的基础。
首先是优化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功能和机制。今年以来,证监会先后发布了“资本市场服务科技企业十六项措施”和“深化科创板改革八条措施”,为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硬科技”企业建立和健全股权融资以及并购重组的“绿色通道”。同时,积极完善并购重组的支持政策,提高并购重组估值包容性,丰富并购重组支付工具,鼓励并购基金更好发挥作用。同时,我们也注重发挥私募股权创投基金股份减持和投资期限“反向挂钩”机制的作用。到今年一季度末,已累计办理“反向挂钩”的申请超过2000单。
第二个方面,多措并举,拓宽多元化的退出渠道。比如说,我们正在开展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实物分配股票试点,允许将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通过非交易过户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分配,这样既丰富了退出的渠道,也有利于缓解对市场的冲击。再如,我们先后在七个地方,包括北京、上海、广东、浙江、宁波、江苏、安徽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私募基金的份额转让试点工作,目前已经完成私募份额转让232亿元。私募份额的质押融资316亿元,这项试点工作也将会有利于支持二手份额转让基金,也就是我们所说的S基金的进一步发展。
第三个方面,我们继续保持境外上市通道的畅通。《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是去年3月份实施的,到上周五,一共有158家企业赴境外上市完成备案,其中85家在香港上市,73家在美国上市。
后续,证监会还将继续加强和各方的协同配合,加强政策的动态评估,推动“健全创业投资退出机制”等措施的落实和落地。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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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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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 《政策措施》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围绕创业投资“募投管退”全链条,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和管理制度,积极支持创业投资做大做强,充分发挥创业投资支持科技创新的重要作用,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引导创业投资稳定和加大对重点领域投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科技型企业成长,为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提供有力支撑。 《政策措施》明确5方面重点举措。一是培育多元化创业投资主体。加快培育高质量创业投资机构,支持专业性创业投资机构发展,发挥政府出资的创业投资基金作用,落实和完善国资创业投资管理制度。二是多渠道拓宽创业投资资金来源。鼓励长期资金投向创业投资,支持资产管理机构加大对创业投资的投入,扩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直接股权投资试点范围,丰富创业投资基金产品类型。三是加强创业投资政府引导和差异化监管。建立创业投资与创新创业项目对接机制,实施专利产业化促进中小企业成长计划,持续落实落细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符合创业投资基金特点的差异化监管,有序扩大创业投资对外开放。四是健全创业投资退出机制。拓宽创业投资退出渠道,优化创业投资基金退出政策。五是优化创业投资市场环境。优化创业投资行业发展环境,营造支持科技创新的良好金融生态。 《政策措施》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精心组织实施,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共同推动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各项措施落实落细。 措施全文 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发展创业投资是促进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总体要求 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围绕创业投资“募投管退”全链条,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和管理制度,积极支持创业投资做大做强,充分发挥创业投资支持科技创新的重要作用,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引导创业投资稳定和加大对重点领域投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科技型企业成长,为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提供有力支撑。 二、培育多元化创业投资主体 (一)加快培育高质量创业投资机构。鼓励行业骨干企业、科研机构、创新创业平台机构等参与创业投资,重点培育一批优秀创业投资机构,支持中小型创业投资机构提升发展水平。引导创业投资机构规范运作,提升股权投资、产业引导、战略咨询等综合服务能力。创业投资机构按规定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的,应当依法依规履行登记备案手续。未经登记备案的主体,应当用自有资金投资。 (二)支持专业性创业投资机构发展。加大高新技术细分领域专业性创业投资机构培育力度,引导带动发展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促进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聚焦新领域新赛道,对投资原创性引领性科技创新的创业投资机构,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引导创业投资充分发挥投早、投小、投硬科技的作用。 (三)发挥政府出资的创业投资基金作用。充分发挥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作用,进一步做优做强,提高市场化运作效率,通过“母基金+参股+直投”方式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优化政府出资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改革完善基金考核、容错免责机制,健全绩效评价制度。系统研究解决政府出资的创业投资基金集中到期退出问题。 (四)落实和完善国资创业投资管理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发挥自身优势,利用创业投资基金加大对行业科技领军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的投资力度。健全符合创业投资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的国资创业投资管理体制和尽职合规责任豁免机制,探索对国资创业投资机构按照整个基金生命周期进行考核。 三、多渠道拓宽创业投资资金来源 (五)鼓励长期资金投向创业投资。支持保险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做好对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穿透后底层资产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未上市公司股权的,底层资产风险因子适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相关要求。鼓励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发行公司债券和债务融资工具,增强创业投资机构筹集长期稳定资金的能力。 (六)支持资产管理机构加大对创业投资的投入。支持资产管理机构开发与创业投资相适应的长期投资产品。在依法合规、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支持私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创业投资基金。鼓励资产管理机构针对科技型企业在不同成长阶段的经营特征和金融需求,提供并完善股权投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和资产服务信托等综合化金融服务。 (七)扩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直接股权投资试点范围。支持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总结上海试点开展直接股权投资经验基础上,稳步扩大试点地区范围,充分发挥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企业重组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 (八)丰富创业投资基金产品类型。鼓励推出更多股债混合型创业投资基金产品,更好匹配长期资金配置特点和风险偏好,通过优先股、可转债、认股权等多种方式投资科技创新领域。积极发展创业投资母基金和契约型创业投资基金。 四、加强创业投资政府引导和差异化监管 (九)建立创业投资与创新创业项目对接机制。实施“科技产业金融一体化专项”,开展科技计划成果路演、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月一链”等活动,组织遴选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及带动就业较多的企业和项目,加强与创业投资机构对接。 (十)实施专利产业化促进中小企业成长计划。优选一批高成长性企业,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围绕企业专利产业化开展领投和针对性服务,加强规范化培育和投后管理。 (十一)持续落实落细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等企业的税收支持政策,加大政策宣传辅导力度,持续优化纳税服务。 (十二)实施符合创业投资基金特点的差异化监管。细化《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监管要求,对创业投资基金在登记备案、资金募集、投资运作、风险监测、现场检查等方面实施与其他私募基金差异化的监管政策,支持创业投资基金规范发展。 (十三)有序扩大创业投资对外开放。修订完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便利外国投资者在境内从事创业投资。支持国际专业投资机构和团队在境内设立人民币基金,发挥其投资经验和综合服务优势。引导和规范我国创业投资机构有序开展境外投资。深入推进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进一步优化外商直接投资(FDI)项下外汇管理,便利创业投资机构等经营主体办理外汇业务。研究规范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机制和制度框架,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引导境外创业投资机构规范开展跨境投资。 五、健全创业投资退出机制 (十四)拓宽创业投资退出渠道。充分发挥沪深交易所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北交所)、区域性股权市场及其“专精特新”专板功能,拓宽并购重组退出渠道。对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型企业,建立上市融资、债券发行、并购重组绿色通道,提高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北交所)发行审核质效。落实好境外上市备案管理制度,畅通外币创业投资基金退出渠道。 (十五)优化创业投资基金退出政策。加快解决银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企业的股权退出问题。支持发展并购基金和创业投资二级市场基金,优化私募基金份额转让业务流程和定价机制,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与创业投资基金协同发展。推进实物分配股票试点。 六、优化创业投资市场环境 (十六)优化创业投资行业发展环境。建立创业投资新出台重大政策会商机制,各部门在出台涉创业投资行业、创业投资机构等重大政策前,应按规定开展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防止出台影响创业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积极性的政策措施。持续提升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登记管理规范化水平。建立健全创业投资行业统计分析体系,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 (十七)营造支持科技创新的良好金融生态。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支持银行与创业投资机构加强合作,开展“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研究完善并购贷款适用范围、期限、出资比例等政策规定,扩大科技创新领域并购贷款投放。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可转债募集资金并购科技型企业。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作为大力发展科技金融、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压实主体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相关部门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各项措施落实落细。文章来源:新华社本文转载自东方财富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原文链接:https://finance.eastmoney.com/a/2024061931079827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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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
国务院常务会议前不久通过《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方案》,可以说,这是在关键节点作出的数字化转型大趋势的判断及其行动着力点的部署。历经数十年信息化技术积累和基础科学研究发现的助力,生产、流通、消费以至金融、服务等各类经济过程的数字化转型,正在形成全方位的系统性大趋势。如同当电发明后,没有人可以忽视使用电力;当网络信息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发展起来,没有人可以离开移动通信网络和设备。当前,手机几乎成为人身的延伸部分,正常生活已经难以与之相脱离。数字技术随处可见,数字化生存已成现实。由于数字技术的发展和数字经济的崛起,市场经济的质态格局正在发生根本性转型,即从实体经济、货币经济的相互融合,转变为实体经济、货币经济和数字经济的密切联系,各类经济主体和经济行为都必须适应这一转型。在市场经济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实体经济和货币经济的发展,以及两者间的关系,形成了丰富的经济实践,也产生了不少矛盾和挑战。而现在,数字技术和数字经济的加入,更使机遇和挑战并存,未来发展充满想象。面对经济的质态转型,各类行为主体都要有应对方案,采取积极行动。其中,制造业是数字化转型的突击队和主力军,也是科技因素最复杂、技术关系最广泛、实践能力最强大、涉及人口最多的产业,其数字化转型不仅具有前沿性、探索性、创新性,而且涉及成本、效率、规模以及产业链供应链、资金投入、市场开拓等各方面的复杂经济关系。制造业的数字技术应用场景最为多样化,因此,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不仅具有重大的战略性,也具有复杂的技术性。制造业企业不仅自身必须要有数字化的创新实践,而且政府、科技、行业等各相关部门也需要关注和参与,以形成实践合力和行动条件,创造数字经济的综合效益。制造业的数字化转型不是单个企业的孤立行动,而是需在一定经济生态中实现的协同性行动方案。在数字化转型的巨流中,各类经济主体都不可滞留,不进则退。数字化转型将重塑经济社会,如果没有数字化生存能力,很难在未来立足。在新的数字技术和数字经济社会中,即使是表面上技术含量最低的行业,也离不开数字技术的赋能和运用。数字化不仅是各行业适应新经济形态的技术条件,也是各行业之间形成有效沟通协同的技术条件。制造业企业不实现数字化转型,就难以在产业链供应链中确立市场地位。零售、物流、快递、饮食等人力型行业,如果不能适应数字化技术条件,例如数据管理和营销推广,也难有生存机会。各行业都须在数字化的技术环境中,获得一定的分工功能和地位,形成自己的市场竞争力。如果脱离数字技术和数字经济环境,无论哪类产品以及哪种服务经济,都将不易在浩瀚市场中生存。在数字经济所具有的数据、算法、算力优势条件下,经济活动的开放性和国际化能力将极大提升。极高的流动性是数字经济强于实体经济和货币经济的最显著特质之一,因此,数字化转型不仅意味着新质生产力的极大释放,而且意味着经济运行基本规则的新建构。作为世界经济大国特别是第一制造业大国,我国必须在国际规则新建构中发挥重要作用。当前,有的大国对经济领域特别是制造业领域任意干预、肆无忌惮,例如毫无节制地实行税收保护主义政策,设置技术的“小院高墙”等,实质上是对数字化转型历史大趋势的逆行之举。对此,我们应有充分的理论准备和政策准备,要为我国经济特别是制造业的数字化转型创造尽可能有利的技术条件和体制基础,做大做强数字经济,为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更强助力。(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金 碚)免责声明:本内容来自腾讯平台创作者,不代表腾讯新闻或腾讯网的观点和立场。本文章转载自腾讯新闻,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原文链接:https://new.qq.com/rain/a/20240603A00JC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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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
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司司长郭瑞明就近期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ST、退市情况答记者问 问:近期,部分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ST,请问这些公司是否都会被强制退市? 答:今年以来,沪深两市新增99家公司股票被实施ST或*ST;其中,ST公司44家、*ST公司55家。与往年相比,沪深两市2021年、2022年、2023年同期新增此类公司117家、78家、81家,今年到目前为止变化不大。截至目前,沪深两市ST板块共有169家上市公司;其中,ST公司85家、*ST公司84家,数量略少于2021年(202家)、2022年(184家),略多于2023年(164家)同期。 根据市场规则,每年4月30日年报披露结束后,问题公司的股票会因各种原因被实施ST或*ST,包括财务数据不达标、大额资金被大股东占用、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等。按照4月底新修订的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今年的主要变化是,为严惩造假行为,上市公司因财务造假被行政处罚但未达重大违法退市标准的,将被实施ST,目前已有7家。 ST、*ST制度的目的是向投资者充分提示上市公司相关风险,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申请撤销。其中,ST为“其他风险警示”,不会直接退市。这些上市公司的相关问题和风险,大多已通过立案公告、责令改正措施、财务信息披露等方式多次反复提示。*ST为“退市风险警示”,今年以来,已有33家公司触及退市标准,其中面值退市22家,市场优胜劣汰机制正在逐步形成。2023年全年退市47家,退市新规设置了一定过渡期,预计短期内退市公司不会明显增加。 上市公司退市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对于退市前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仍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证监会高度重视涉及退市的投资者保护工作,坚持对上述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追到底”,对退市过程中的市场操纵、财务造假等行为依法严惩,并多渠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今年已依法将17家涉嫌犯罪的退市公司及责任人移送司法追究刑事责任,后续司法机关将根据查办进展依法公布案情。投资者因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产生损失的,我们支持投资者依法通过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也将引导和支持投资者积极行权,近期已通过支持诉讼、代位诉讼等方式,起诉多家存在违法违规的退市公司和风险警示公司,2家已获一审法院胜诉判决,5家已获法院受理。请投资者密切关注相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谨慎作出投资决策。文章来源:证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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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
经过今年4月的征求意见之后,5月24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减持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持股变动规则》),两则规章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减持管理办法》《持股变动规则》被不少业内人士称为“史上最严减持新规”。相比以往的减持规则,此次落地的减持新规增加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前的预披露义务,明确控股股东、实控人二级市场减持与上市公司股价表现、分红情况挂钩;全面封堵技术性离婚减持、转融通式减持等各类绕道减持通道;对于大股东违规减持行为,可以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 对上述新规,有券商分析认为,此次减持新规首次以规章形式发布,法律位阶显著提升。此外,减持新规正式稿通过更为细化和严格的监管措施,将封堵减持套利空间,有助于建设A股市场良性生态。 《减持管理办法》升级发布 上周五,证监会发布《减持管理办法》《持股变动规则》。对此,证监会表示,减持制度是资本市场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制度。为落实近期相关文件关于全面完善减持规则体系,严格规范大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坚决防范各类绕道减持等要求,证监会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基础上起草了《减持管理办法》,同步修订了《持股变动规则》。本次减持新规核心内容(来源:华泰证券研报) 《减持管理办法》共三十一条,总体保持了《减持规定》的基本框架和核心内容,将原有的规范性文件上升为规章,并针对市场反映的突出问题完善了相关内容。 一是严格规范大股东减持。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破发、破净、分红不达标等情形下不得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减持股份;增加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前的预披露义务;要求大股东的一致行动人与大股东共同遵守减持限制。 二是有效防范绕道减持。要求协议转让的受让方锁定六个月;明确因离婚、解散、分立等分割股票后各方持续共同遵守减持限制;明确司法强制执行、质押融资融券违约处置等根据减持方式的不同分别适用相关减持要求;禁止大股东融券卖出或者参与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禁止限售股转融通出借、限售股股东融券卖出等。 三是细化违规责任条款。明确对违规减持可以采取责令购回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的措施,列举应予处罚的具体情形。此外,还强化了上市公司及董事会秘书的义务。 此外,《减持管理办法》还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上市公司和自身违法违规情形下都不得减持,一般大股东在自身违法违规情形下不得减持。 总体而言,相比以往的减持规则,此次落地的减持新规增加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前的预披露义务,明确控股股东、实控人二级市场减持与上市公司股价表现、分红情况挂钩,要求大股东在重大违法情形下不得减持,将大股东的一致行动人等同大股东对待;同时,全面封堵技术性离婚减持、转融通式减持等各类绕道减持通道;对于大股东违规减持、绕道减持等行为,可以责令当事人一定期限内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 券商:新规法律位阶显著提升 对上述新规的看点,华泰证券最新发布研报指出,本次减持制度落地是对新“国九条”相关要求的进一步落实,整体看有两大特点。首先,《减持管理办法》总体保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基本框架和核心内容,在此基础上将原有的规范性文件上升为规章,法律位阶显著提升,权威性、约束力均有所增强。其次,减持规则体系进一步完善、清晰、有层次,《持股变动规则》配套修订,交易所减持指引和询价转让指引同步修改,共同构成完整的减持制度架构。内容上,规则凸显维护公平、从严规范的理念,有助于稳定市场各方交易预期。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减持新规精准封堵了大股东各类绕道减持的套利空间,针对转融通出借、融券卖出、开展衍生品交易等新型绕道减持手段,全面予以规范。 据华泰证证券总结,减持新规明确大股东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保障中小投资者交易公平性;明确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防范借用衍生品变相实现减持;明确股份在限制转让期限内或者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股东不得进行转融通出借、融券卖出,防止规避持有期限限制;要求股东获得有限制转让期限的股份前,需先行了结已有融券合约,避免通过提前布局绕开限制。对此,华泰证券认为,相关规则有助于强化市场公平,推动资本市场的投资功能进一步发挥,有助于对耐心资本和长期资本的培育与发展。 国泰君安则在最新发布的研报中指出,上述减持新规正式稿通过更为细化和严格的监管措施,封堵减持套利空间,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建设A股市场良性生态。 产业资本净减持规模同比大幅下降 近年来,通过对减持行为进行持续性的规范,目前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规模已经处在历史低位。 据申万宏源统计,产业资本上周净减持2亿元,主要减持了公用事业、房地产、电力设备等行业,总体减持规模仅高于近70周15.7%的时间。2023年以来产业资本周度净减持规模(来源:申万宏源) 事实上,自去年年中以来,A股产业资本净减持规模已经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下降。去年1~7月,产业资本减持活动较为频繁,以周度净减持规模计算,区间内单周产业资本净减持规模超过100亿的不在少数。不过自去年8月以来,产业资本净减持规模出现了明显的收缩。今年1~2月,还曾多次出现产业资本单周净增持的情况。 据申万宏源统计,最近四周时间内,产业资本单周净减持规模分别为3亿元、11亿元、 9亿元、2亿元,较去年同期均有大幅下降。 另据平安证券统计,截至今年5月26日,2024年重要股东净减持规模约68亿元,而2022年与2023年则分别超4200亿元与3300亿元,表明政策效果明显。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